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机构是
中国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定。
商标禁止条例: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经过授权;
5、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