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物品依法销毁。

法律分析: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办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应当收缴销毁。违禁品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保存或者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物品。这些违禁品一旦被查获,就要收缴销毁,不能丢失,继续危害社会。工商执法人员有权没收和销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