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
根据网络销售的特点,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是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侵权信息的发布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搜索引擎提供者。下面将逐一分析上述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1.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卖家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够具体,真实性无法保证,很难通过网上发布的信息找到实际卖家。北京市工商局要求网络卖家在工商局登记,这有助于办案人员快速确定网络卖家的真实身份。这种做法值得推广。2.如果网络信息发布者一般是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如果网络信息发布者不是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可以定性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3.互联网服务商为网络卖家提供销售平台,不直接参与制假售假。网络服务商作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4.搜索引擎提供者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样,不直接参与制假售假,而是为网上售假提供服务,因此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一般犯罪发生地是被告所在地,受害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