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延误处理造成的权益损失赔偿

受疫情影响,延误办理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并且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只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

法律依据

关于集成电路专利、商标和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期限的公告。

1.当事人因疫情等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说明理由,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办理丧失权利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