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未遂该不该判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
后一种犯罪违反国家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还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lt附>“相同”商标的含义
刑法第213条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判断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涉及到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