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利用尽的内涵
三、商标权穷竭的内涵——标签权穷竭还是商品权穷竭?转到商标权领域,这个问题就比较好理解了。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不同企业生产或经销的商品和服务。[xi]那么权利人标注商品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识别商品或者其提供的服务。因此,商标权穷竭的内涵是,当商标权与所售商标商品的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前者让位于后者而穷竭。也就是说,商标权穷竭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投放市场的商品的进一步处分失去控制,而不是商标标识本身作为一个东西穷竭。就笔者而言,购买商品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买受人自己购买了有形的商品,同时取得了在未来交易中使用该商标标识该商品的权利。因此,拥有商标的商品的购买者在以后的贸易活动中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来标识商品,但他并没有随意取得商标本身的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一个商标被意外损坏,他可以继续用同样的商标在商品上做标记,这并没有侵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但是,如果他把购买的商品上的商标撕下来标注其他商品,就不再是商标权穷竭,而是典型的商标侵权。但是,如果是第三人更换商标产品的外包装而不是更换商标,那么权利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商标产品?德国的Hoffman-La Roche诉Centrafarm案就涉及这种情况。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商标产品重新包装在德国市场上流行的较大的盒子里,在盒子上重印了原告罗氏公司的商标,并添加了自己的一些信息。在审判中,法院重申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向消费者或最终用户识别产品,区分不同来源的产品,防止任何混淆。并提出检验重新包装是否侵权的三个罗氏要素:(1)重新包装不影响产品原状;(二)分装者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3)包装清楚地表明谁负责重新包装。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罗氏的上述三要素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如果重新包装导致对产品原产地的混淆或误解,商标的“主要功能”被破坏,商标产品不应用尽,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重新包装产品的进一步流通。但是,如果这种重新包装行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认可,或者不妨碍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的识别,那么权利用尽原则和自由贸易精神还是应该发挥作用的,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重新包装的商标产品进一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