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进口产品?
和批准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能在中国境内获得或不能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
《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产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根据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非进口产品,必要时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个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标识
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中所指的进口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通过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在关外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进口产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它们应该由中国海关申报。二是检验放行进入中国;三是关外生产。
关于通关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的认定,《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以下简称“248号文件”
)
第2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海关法》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包括港澳台省金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地区只是在关税待遇和贸易管制方面实行了不同于中国关税领土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国人民和海关的领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进行监管。因此,所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或加工的企业(。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入中国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另外,
2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对于反复流通后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查:(1)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流通多少次,虽然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逆向计算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人或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2)以非法走私方式进口的产品未申报进口,无进口申报记录。所以应该通过商品或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记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是境外生产的产品。
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程序
根据248号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采购进口产品时,采购方必须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进口产品不得参与的条款。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进口产品不得参与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组织采购活动开始后,上报财务部门批准的采购活动是违法的。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仍有满足需求的国产产品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采购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对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入围的进口产品,但采购人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采购入围的进口产品。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未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根据进口产品类型的不同,采购方提交的资料也不同,具体如下:
首先,11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了一般情况,购买人
上报财务部审核、
应该
出具以下材料: (一)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表;(2)国家鼓励进口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意见;
(
4)
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意见。
其次,11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其他情形:第一,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鼓励的产品的,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时出具。
文件编号119
第8条(1)和(2)材料
;
第二个是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进口的产品,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时应出具证明。
文件编号119
第八条第(一)、(三)、(四)项材料
;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
第三是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应在报财务部门审批时出具。
文件编号119
第八条第(一)项材料应与第(三)项或第(四)项材料一并提交。
关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国家限制的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应当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出具科技部意见。当采购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是产品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时,应由产品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方的行政主管部门与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仍然有效。
关于专家的意见,
2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本人组织,论证专家应熟悉该产品,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经济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于进口产品论证不同于采购文件评审,进口产品论证专家不得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作为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抽取的专家其论证内容及相应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论证专家评审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对论证专家的管理,确保论证意见科学准确。原则上不得承担或组织其论证工作。
同时,119号文件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是非本单位人员且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与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
三
个案分析
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财政厅(财务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65438+2004年7月,招标机构受福建省卫计委委托,代理福建省卫计委部分县医院血液透析室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4年7月6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公告。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提出异议,于7月21日质疑招标代理机构,7月28日质疑招标代理机构。
山外山公司
回答问题。
山外山公司
8月11,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8月13日,福建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暂停福建省卫生计生委部分县医院血液透析室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并答复投诉的函》,要求两家第三方暂停采购,书面说明投诉情况,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质证会的专家意见等材料,福建省财政厅于9月23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如下:“...三。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问题。福建省卫计委血液透析室建设项目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第八条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论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在采购活动的实施中,福建省卫计委还遵循《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点‘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符合需要的国产产品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执行“采购”的规定。招标文件'招标货物(服务)清单'第4点规定'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的要求,表中'同时,符合需求的国内产品也可以参加投标',第3条规定。根据财政部《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采购项目中未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产品拒绝参加投标,已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产品允许参加投标,符合需求的国产产品也可参加投标。由上可见,血液透析室建设项目不限制符合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采购竞争,不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政策。投诉人投诉‘本次招标不符合采购进口条件,严重歧视国产血液透析机’,不能成立。"
山外山公司
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国内无法获得或者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无法获得,确需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进口产品的,应当在取得财政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规定,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表;(2)国家鼓励进口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意见;(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意见。福建省财政厅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等证据,可以证明福建省卫计委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了论证,并取得了财政部门的批准。福建省财政厅提交的证据《拟招标货物(服务)清单》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可以证明本次采购项目允许原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符合需求的国产产品也可以参与投标,不存在排斥国产品牌产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