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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把和扫帚属于第21类商标。

类别21

家用或厨房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刷子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给…作注解

第21类主要包括家用和厨房用小型手持器具、盥洗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这一类别尤其包括:

家用和厨房用具和容器,如由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厨房用具、桶、盆,以及小型手动粉碎机、研磨机、压力机等。

-电动梳子;

-电动牙刷;

-碗碟架和饮料瓶架(餐具)。

这一类别尤其不包括:

-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参见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清洁剂、肥皂等。(第三类);

-小型电动粉碎机、研磨机、榨汁机等。(第七类);

-剃刀和剃须装置、剪刀(手工工具)、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工具(第8类);

-电炊具(第11类);

-化妆镜(类别20)。

扩展数据: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每个注册商标都是为某种商品或服务指定的。如果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电。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葡萄酒。提到葡甲胺,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

应该说,没有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因此,商标申请人(代理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正确表述拟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是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正是出于商标检索、审查和管理的需要,将一些属性相同的商品组合成一类,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形成了我们这里要描述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

如“工业用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粉尘的物品、燃料(包括车用汽油)和照明剂、蜡烛和灯芯”合并组成一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学、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和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和缝合材料”组合成另一类(类别10)。

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按商品和服务类别建立;商标公告按类别编排;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也应当按类别提出申请;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也必须注明商品或者服务及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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