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

法律主观性:

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原则的前提下,商标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类考虑:1。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经投放市场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可分为合法未注册商标和非法未注册商标。将法定未注册商标分为未注册普通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来讨论。(1)未注册普通商标的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即在其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范围内,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或者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晓。可见,未注册的普通商标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般应考察其独特性和市场影响。是否存在混淆或混淆,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标准。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商标法提供保护,但如果未注册的普通商标不受限制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将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权取得的注册基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利用驰名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目的相违背,因此立法上没有规定。(2)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商标混淆的规制上。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引用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该款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我国,未注册商标权是商标法以外的一项法定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对驰名商品商标的保护,实际上是将未注册商标纳入其保护范围,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到未注册商标。(三)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认定标准比驰名商标更严格。我国《商标法》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混淆保护有规定,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没有规定。今后可以考虑立法,对在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有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的危险的间接混淆行为进行规制。2.注册商标的保护一般来说,只要是注册商标,无论是否驰名,主要受《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如混淆或混淆,而驰名注册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般是最适用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可见,这一规定将商标竞争法的保护限制在防止混淆的功能上,与商标法的立法功能不谋而合。简单的重叠和雷同,只能降低这个立法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出于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应着眼于维护商标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存在的信号功能。也就是说,要着力维护商标的商誉、社会吸引力和资产价值不受损害,防止他人搭便车诱导不诚信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因此,立法保护应以商标是否“驰名”或“驰名”而非是否注册为标准。相应地,在功能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不应仅仅止于“竞争关系”,还应将调整范围扩大到非竞争关系和一些非商业用途。在制止混淆的基础上,商标的保护应进一步制止联想。换言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发挥其反混淆和反淡化的双重功能。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为多类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