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一案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反向混淆侵权?
首先,《非诚勿扰》虽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但其提供的婚介服务并未在国内流通,国内大部分人并未实际使用和接受上述服务。即使“非诚勿扰”可能通过媒体为公众所知,但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非诚勿扰标志
反向混淆传统的混淆通常是指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混淆。但是如果一个大公司故意使用一些小公司的商标,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小公司的广告被公众认定为大公司的分支机构,这样小公司就会被怀疑你不能再独立使用他们的商标,就会受到反向混淆的威胁。
本案中,金阿欢的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非诚勿扰”已投入商业使用,被诉行为影响了商标的正常使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和节目的宣传性,相关公众容易对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的理解和联系,造成了反向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