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烟30万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尚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标准的三倍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的商品合计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额和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达到不同法定处罚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处罚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对查获的未销售的假烟、雪茄烟,能够查明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查获该品牌卷烟、雪茄烟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零售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三年内两次以上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保护人民* *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