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所得税是各国激励创新的常用手段之一,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在R&D环节,一国可以利用抵扣、税收抵免等手段鼓励企业增加R&D投资;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国家可以利用“专利箱”制度(即允许企业对R&D成果的转让收入适用较低税率或免税),鼓励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一个
R&D投资现状与中国企业创新产出
纵向来看,近年来,中国企业的R&D投资(R & amp;d支出不断增加,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凸显。2017中国企业研发;d支出达到1366.02亿元,增速12.5%,比2016快0.9个百分点;企业研发;研发支出账户。整个社会的;d占资金的77.6%,比2016高出0.1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创新指数,企业创新产出在增加,2017年每百户企业商标拥有量指数为244.7,增长率为13.29%;企业创新效果不断提升。2017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指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货物出口的比重指数和人均主营业务收入指数分别为151.6、103.5和323.0,增速分别为8.67%和2.88%。详见表1(略)。
横向来看,2017年,欧盟在2016财年,从R&D投资超过2400万欧元的43个国家中选出2500家企业,对其R&D表现进行排名。2500家入选企业的R&D投资总额达到7416亿欧元,占全球企业R&D投资的90%以上,销售额的41%。全球主要地区(国家)代表性企业详见表2(略)。
中国企业研究与发展精选。d支出年变化率为18.8%,居上述地区(国家)之首。其中,中国的R & ampd支出排名第一的华为以6543.8+004亿欧元超越苹果(95亿欧元),位列全球第六。但也要看到,中国所有入选企业的R&D强度为2.8%,回报率为6.9%,在上述地区(国家)中最低。
从上面可以看出,虽然纵向上,中国企业的R&D投资在增加,在国家创新中的地位在提高,但横向上,中国企业与世界知名企业仍有较大差距。这就要求企业在未来不断增加R&D投资,提高R&D绩效。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政府的激励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
中国鼓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评价
(一)我国鼓励企业创新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研发。自2008年以来,中国允许企业增加和扣除R&D费用。此后这一政策不断完善,表现为加计扣除范围逐步扩大,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会计申报不断简化。为配合抵扣政策,我国还出台了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的政策(财税[2018]76号),规定从2018、1起,当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认定年度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的,
2.成果转化环节。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有两种:一种是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第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两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见表3(略)。
目前,技术转让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我国鼓励技术创新政策体系中的支柱政策,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企业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企业家的认可。《全国企业创新调查年鉴》(2017)显示,分别有50.8%和49.9%的人认为效果明显,在企业R&D费用中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政策。
2.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税收激励措施来鼓励创新。随着税收优惠政策被企业知晓和认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中国创新指数研究(2017)》显示,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重指数快速上升,从2016年的175.8上升到2018年的240.1,增长率为36.6%。虽然没有国家关于技术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但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试点来看,2015,* *共有63家企业享受70项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其中“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权”技术转让22项,涉及合同金额6165438。
(三)我国现行鼓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虽然我国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分析。
1.研发。首先,中国鼓励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相对较少。一个国家鼓励R&D的税收激励强度可以用鼓励R&D的税收激励占GDP的比重来衡量。此外,税收优惠在整个激励政策体系(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中所占的比重可以综合用来衡量税收政策在激励创新中的地位。2016年我国鼓励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为0.07%,税收优惠占整个激励政策体系的52%。详见表4(略)。与比利时、爱尔兰、匈牙利、韩国、奥地利、挪威、加拿大、荷兰、葡萄牙、日本等国家相比,无论是鼓励企业R&D的税收优惠占GDP的比重,还是税收优惠占整个激励政策体系的比重都较低,激励力度还比较小。
第二,税收优惠的程度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与税收抵免相比,优惠扣除的程度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同样,R&D费用发生1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减税0.15,其他企业减税0.25,与我国政策设计的初衷不符。
第三,反列举法使得部分创新型电商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根据我国规定,企业主营业务为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且R&D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去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的余额超过50%(不含)的,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在实践中,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了许多R&D活动,以提高顾客购物体验的舒适度。而大部分电商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无法享受加分和扣分的优惠政策。
第四,弥补亏损的期限还比较短。在我国,企业发生的亏损允许在未来年度结转5年或10年,期限较短。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损失不能得到充分补偿。
2.成果转化环节。从上篇可以看出,我国对企业成果转化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采用“起征点法”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研发经费占比只是“门槛”指标之一。只要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所有收入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世界主要国家实行的是“相关法”,享受优惠的收入必须与研发支出直接相关。通过计算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占研发支出总额的比例,可以确定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不同于国际惯例,可能会受到质疑。2015有害税收实务论坛(FHTP)审议了我国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被论坛秘书处和部分国家质疑至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