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NU通用许可的争议。
不幸的是,很多开发者认为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但其实这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有人通过动态链接的方式规避GPL条款或者被起诉的案例,所以动态链接的限制是事实上有效的,不管是不是法律上有效。
2002年,MySQL AB起诉Progress NuSphere侵犯版权和商标。NuSphere被指控以链接代码的形式侵犯版权。最终,该案以调解告终。在听证过程中,法官“认为没有理由”(无论是否是动态链接)会使GPL失去法律效力。
2003年8月,SCO集团表示,认为GPL没有法律效力,准备起诉Linux内核使用的SCO Unix代码。参见SCO诉IBM。
2004年4月,在情景喜剧拒绝停止发布Netfilter项目的GPL软件后,慕尼黑地方法院以违反GPL条款为由,裁定暂时禁止情景喜剧(诉讼前停止专利侵权的措施)。同年7月,法院确认这一命令为SiteCom的最终判决。这一判决明确证实了自由软件基金会法律顾问伊本·莫格林的预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权:他提供了软件netfilter/iptables的广告和下载,但没有遵守GPL的条款。可以说,如果被告有执照,这些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原被告是否就GPL达成协议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被告将无权复制、分发和披露‘netfilter/iptables’。”这个判决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世界上第一次由法院确认GPL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5月,丹尼尔·华莱士在美国印第安纳南区地方法院起诉了自由软件基金会,因为他们在GPL是否非法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诉讼后阶段于3月结束,因为华莱士没有有效的反垄断声明。法院指出,“GPL鼓励,而不是反对,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自由竞争和分配,这直接有利于消费者。”华莱士被拒绝改变案由,并被要求支付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