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绝对驳回的理由?

商标驳回复审绝对驳回的理由?在商标代理执业过程中,资深知识产权机构会接到一些商标驳回案件,同时也有同行经常分享一些商标驳回案件。被拒原因可谓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有的是同城名或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法律禁止条款;有的缺乏显著性,没有商标识别;更类似于之前的申请或注册商标。

一、商标被驳回的绝对原因

1,商标禁止

如《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有关国家的名称、标志、军事标志、国际组织的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的县级以上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禁止

如《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不便于公众识别。但是,如果一个商标具有显著的特征,并且在使用后易于识别,则可以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立体标记申请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为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产生的形状。

二、拒绝后的建议

1.收到驳回通知后,应当具体分析是否需要做驳回复审。

2.被裁定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电子公告后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争取商标专用权。

3.在提供驳回复审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时,应当结合注册商标申请的详细资料、商标注册的引证、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等进行阐述。,有法律支持,且驳回理由经论证证明不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就是尚标知识产权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绝对驳回的理由”。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