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纵观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模式。
(1)主动认定是指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为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某一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以扩大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2)被动识别是指商标是否驰名,在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能否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扩大保护范围。
(二)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变化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主动识别和全面保护
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订之前,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基本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每年都会根据该局在1996颁布的暂行规定,从七个方面分批认定大量商标:(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我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2)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或者地区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四)商标广告;(五)该商标首次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和外国或者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文件。不可否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我国以“积极认定、全面保护”的方式保护驰名商标的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协调的产物。即当商标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的保护在国际上不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了商标使用原则倾斜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对其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的保护。但无论如何,两个国际条约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所获得的延伸保护。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突出行政机关的主动性,主动全面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
其次,这种基本的保护模式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出名与否是一个客观存在,这个客观存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一个商标刚进入市场时并不知名,但随着市场化的运作,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成为了驰名商标。同样,一个驰名商标也可能因为产品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遗忘。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权利纠纷,是否作为驰名商标对待,不是主动认定就能解决的。
第三,这种基本的保护模式容易将驰名商标曲解为一种荣誉。如果一个商标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给公众的市场信息就是它非常著名,表明产品或服务质量很好,以至于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被曲解为一种荣誉。为了迎合大众,企业可能会不择手段甚至不择手段地试图获得这一荣誉。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盲目追求认同。在一定程度上,驰名商标掺杂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副实,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被动识别和案例保护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的死亡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很多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具体到驰名商标的保护,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国际通行做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此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的模式。因此,为了履行对世界的承诺,我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上采取“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的新原则。新修订的《商标法》从2001 12 1起在我国正式实施。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定》,废止《暂行规定》。这样,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中国现在与国际社会处于同一水平。
被动认定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和处理纠纷时,对案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它以2001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作为认定标准,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度;(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实施“被动识别和个案保护”的优势;
(1)符合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宗旨。
(2)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务的效率。
(4)有效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主动认定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和空间问题,而被动认定则可以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对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如果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要求,是无法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