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为什么需要资产评估?

要准备上市,必须要有证券从业资格。最好找有证券资质的公司,因为这样的公司有权威,以后打算上市的时候就不用重复评估了。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评估范围上,业内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即改制时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需要纳入评估范围。据了解,在以往的国企改革中,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的小企业出售中,大部分国企都没有将这些无形资产(尤其是商标权、商誉)纳入评估范围,当然也没有纳入改制范围,更没有纳入国企资产交易范围,使得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国企改制中消失。当然,这可能也与国企在技术保护、品牌创建和维护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国企改革和出售中的有关方面在有意规避这个问题,有计划地打所谓的“擦边球”。国有企业评估、改制、出售范围内并不存在这类无形资产,但改制或交易成功后,新的受让方可以理所当然地占有这些无形资产,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另一方面,由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限制和规范,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往往得不到体现或严重不足,这也为上述“擦边球”玩家提供了另一个原因。

当然,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改制或出售评估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是否应纳入评估范围由委托方决定,评估机构往往只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模糊披露,如“本次评估范围仅限于委托方申报的资产”, 但一直没有明确披露国有企业是否拥有这些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是否纳入《意见》颁布的评估范围。 新意见中明确要求“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彻底解决了这一争议已久的敏感话题。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估范围的具体确定由委托方(本文指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经过资产核实程序后决定。《意见》还重申了清产核资主体的责任:“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机构作为资产评估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实,特别是相应纳入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应要求委托方相应变更清产核资结果,并将这些无形资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无形资产提交委托方后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此外,根据稳健性原则,目前国际公认的做法是,或有资产和相关或优势资产一般不披露。因此,这些或有资产及相关或优势资产不能纳入评估范围,但为了反映使用者对评估报告的正确使用,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在界定评估范围时,应分项列示企业现有的或有资产及相关或优势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