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种类?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案件类型包括两类:第一类:不服商标局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案件。(1)驳回审核。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复审。(2)无注册审核。异议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申请复审。(三)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复审。(4)注册商标无效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服的,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复审。第二类: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评审案件。无效宣告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65,438+0款和第四十五条第65,438+0款,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其他职责包括:依法认定驳回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中的驰名商标;依法参与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