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
问题1。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向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者有价证券。对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公司承担税款。
如果礼物是特制的,并且有公司的相关标识,如商标、公司名称、电话号码等。,按照宣传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据实扣除,内资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没有标识的,视同非公益性救灾捐赠,不得税前扣除。用于一次性消费的礼品,如月饼等。,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宣传资料在“业务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问题2。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和会议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但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纳税人无法提供。
不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