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商标异议

法律分析: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前一日止。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声明,并在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3个月内可以邮寄提交)。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延长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异议费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的,应当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提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时,如果没有收到汇款单复印件,会向异议人发送交款通知。异议人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缴纳费用,并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款通知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异议申请由异议人本人提出的,商标局将直接向异议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三个月初步审定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自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核准注册决定作出之日止,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无追溯力;但是,因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