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是什么?和我们的商标不一样吗?

答: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进行的商标注册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及其议定书(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起源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以及其他相关申请。不通过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外国注册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也可以委托外国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代为办理。第三条以中国为来源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并且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第五条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将申请送交商标局。第六条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逾期指定、放弃和撤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删除、变更注册人姓名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姓名或地址、续展及其他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事项,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的逾期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国际注册续展等申请,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通过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送交商标局。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或者送交国际局。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文件或者商标局制定的中文文件形式填写,但应当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办理其他有关事宜,除按照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第八条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名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相应外文译本的,可以注明外文译本。没有外文译本的,应当注明相应的汉语拼音。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详细地址(包括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第十条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类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指定两类或者两类以上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一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附件: (一)商标局出具的国内商标注册证1份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2)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证书副本1份;(3) 1申请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为1份;(5)商标图样两份,尺寸不大于80毫米×80毫米,不小于20毫米×20毫米。第十二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未按规定填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局退回该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完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05日内补正。商标局邮寄送达当事人补正通知书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未加盖邮戳,或者未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商标局办理的其他申请,按照规定需要缴纳费用的,应当在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相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或者未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商标局依职权通知国际局驳回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驳回。第十四条。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发布的次月首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公告中公布的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提出异议。异议申请可以涉及一类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两类或更多类商品或服务。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终止异议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五条。中国指定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人,应当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明文件。上述三个月内未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明文件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第十六条转让人未依法一并申请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国际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裁定该转让在中国无效,并向国际局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生效。生效日期是商标局做出决定的日期。如果删除的内容不符合中国商品或者服务的分类要求,商标局裁定该删除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生效。生效日期是商标局做出决定的日期。第十七条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中国领土延伸申请人被指定以其商标的国际注册替换已经在中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国际注册不影响已经在中国获得的商标注册权。国际注册需要在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簿上注册而不是在原国家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九条在中国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或者申请裁定撤销在中国受保护的商标。裁定申请应当在中国驳回该商标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第二十条国际注册商标被指定由中国保护的,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自该商标被驳回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商标在中国受到保护的证明。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马德里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