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抗辩的补充证明材料有哪些?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如果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放在不同的地方,相关公众会观察到完全不同。即使放在一起比较,也是根本不同的。无论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两个商标的整体来看,还是从其主要部分来看,都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不可能将其混淆。因此,被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为0607近似组;其商品类别为“金属螺钉、金属铆钉、金属螺母、键销、金属螺栓和垫圈”以上商品为机械制造、家用电器、日用品等制造业所需的标准件。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为0601和0602类似组,其类别为“钢管、未锻钢或半锻钢、钢精密铸件及机器零件(毛坯)”。商品属于一般加工企业的原料,即该类商品需要供应给被申请人等生产企业,一般企业购买申请人的产品后需要进一步加工;也就是说,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属于被申请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两类商品(产品)的用户或销售渠道完全不同。总之,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不可能把两者联系起来。
综上所述,被告的商标标识是独立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创造性;在知名度方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商品)的销售渠道与客户完全不同。因此,被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特征和可识别性,争议商标不可能混淆相关公众(即用户和消费者),混淆市场,从而侵犯申请人的权益。
二、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争议商标已被长期使用和注册。被告成立于1978,至今已有30年。从1995开始?被申请人开始使用争议商标,并于2000年9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于2001 165438年10月4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实际使用了十三年,核准注册至今已有五年多。
2.该争议商标在行业内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不锈钢紧固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不锈钢螺母、螺栓、螺钉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0: 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被调查者始终把产品质量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并把它作为企业的重中之重。答辩人现为中国紧固件协会、中国机械基础件协会会员,多次获奖。被调查人:目前企业占地面积1.26万平方米,拥有各类设备400多台套,一条龙生产线。2006年产值8000多万元,利税800多万元。被调查人固定资产2000多万元,员工500多人,其中中高级技师42人,初级技师96人。企业生产设备精良,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可靠。可以说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国防中遥遥领先;公司生产的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现在98%的产品出口到日本、欧洲、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被申请人的工厂目前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以上数据可以说明,被申请人是一家实力雄厚、注重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一个试图通过模仿、抄袭申请人商标来“打擦边球”的奸商。
被申请人所做的上述大量基础工作,提高了争议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从更深层次说明被申请人无意搭乘申请人商标的“班车”,更不可能得到申请人商标的“光照”。
3.被告为争议商标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营销宣传。
被申请人在使用争议商标后开始进行广泛的营销和宣传工作,每年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对争议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主要媒体有:2000年参加在北京、上海等地和行业举办的展览。做了产品宣传册,做了网站等等。大量的广告和营销工作中,被调查者始终把焦点放在争议商标上,也为被调查者争取中国驰名商标做了一些基础工作。现在被调查者都在努力申报江苏和江苏的著名商标。
三、申请人对商标的审查,存在明显的恶意。
被申请人认为,大量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注销申请号1665538明显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使用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的事实明显虚假...,主要表现为:
1,申请人表示:“早在1996 1,申请人就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THE”和注册商标第第6类商品上的1043254,包括螺丝、螺母,但在商标更正程序中误删了必要的0607类似商品。申请人没有及时发现这一漏洞,以至于商标“THE”和注册商标No1043254在0607的同类群货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直到最近申请人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嘉兴市著名商标时,才发现遗漏了“THE”商标和注册商标号。1043254在报名。同时,在商标检索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0607相似组的商品上预先注册了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被告认为上述说法明显是捏造的。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对商标注册申请号进行更正的时间。1043254,目前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证据和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对注册商标号进行了更正报名申请期间1043254;二、根据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trde/servlet?Search = FL _ REG & ampRegNO = 1043254 & amp;我...)根据记录,申请人申请补发的《商标注册证》编号为。2004年6月23日1043254,2004年2月30日领证。2005年2月6日,申请人不知何故申请了新的商标注册证,编号为。1043254,2005年6月9日再次领证。申请人两次申请换发《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第10号。1043254,足以证明申请人仅在2005年8月申报嘉兴市著名商标时声称上述省略声明是虚假的,是申请人编造的谎言。申请人很难解释为什么在两次换证申请中没有发现遗漏。
2.1993年2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早就没有规定“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先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再报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于09年1月1996+09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报告,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同时,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申请人于2014年1月19日196(卷P013)申请商标注册的说明或证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这一证据违反了早已不复存在的《商标法》的一般常识规定。至少,辩方从来不认为这是申请人编造的假证。同时,申请人提供了证据,唯一要证明的是,早在1996号申请人申请注册“THE”商标时,已将第六类“不锈钢标准件”作为申请内容,并提请国家商标局核准。这是不是有点太自卑了?申请人在这里犯了一个低级错误。请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3.申请人提供了一些申请人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标。这些文件(P14-32)是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编写的,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第一,这些所谓的商标既不是申请人的,也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第二,这些文件没有翻译成中文;三是没有经过中国驻相关国家大使馆的认证或公证。根据商标评审规则,这些文件不能作为商标评审的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可以认为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第1665538明显是恶意的。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准则,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行政管理工作,故应驳回申请人的复审请求。
四、申请人的商标只是普通商标,没有知名度。
1997年6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商标注册(第1043254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当时的上述商标只是普通注册商标,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可以说申请人的商标到目前为止在行业内没有影响力,更不用说是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了。同时,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至于现在申请人的商标是否驰名,被申请人认为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在被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的商标在中国或国内同行业中是驰名的。2000年9月20日1665538。被申请人认为,如果一个商标在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只是一个普通商标,而现在已经做大做强,那么阻止他人合法使用就有失公允。
5.注册商标的注销1665538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回答者自1995(?)开始使用争议商标;2000年9月20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于2006年10月4日被核准注册。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至今已有五年。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商标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使商标权人的权利处于稳定状态。申请人在商标复审申请书中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知道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按照申请人的说法,是“不仅知道,而且知道得很清楚”。在争议商标被核准这么长时间后,申请人才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相反,也证明了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否则申请人早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了。
申请人未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No。1665538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从申请人的材料中可以知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实际上是同行,是直接竞争对手。申请人说他不知道被申请人获得了第2001号商标注册,这是没有说服力的。2000年6月4日1665538。客观地说,被申请人在不锈钢标准件制造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早就知道被申请人拥有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根据被申请人的上述陈述,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No1665538.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1665538,会对被调查人极不公平。
供参考,就是这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