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法院会查询哪些财产?
根据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执行法律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存款,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等单位调查、查询或者查验被申请人存款的活动。冻结是指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期间,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划拨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存款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指定的专项资金。但是,被申请人利用这些名义隐匿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继续冻结,应在银行、信用社等处办理冻结手续。在冻结期届满前。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冻。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被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划入被申请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的转移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移。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以不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直接向银行营业室、储蓄所、信用社提出。外国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办理其他手续,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当地银行和信用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发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缴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拘留和撤销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强制措施。扣押是一种临时措施,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时扣留,留在原单位,不得使用或者转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请执行人。3.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当场封存,禁止任何人转移、处置。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当场以最高价成交,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出卖是指强制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应当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出售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终结。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被执行人不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转移财产,拒绝向人民法院说明其不动产状况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扣押。来不及作出查封、扣押裁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在四十八小时内补办。5.强制被申请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文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有待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一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应当在做好被申请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 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者到指定地点,由被申请人将法律文书送达的财物或者票证直接交付被申请人签收。 被申请人不愿意亲自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先交给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交付。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交出财物或者票证。经教育仍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也可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因持票人的过失致使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持票人赔偿。当事人拒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际价值裁定强制执行。不及物动词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房屋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产,腾出房屋或者土地,交给被申请人的一种执行措施。七。执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指定行为。八。强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人的义务是给付金钱,同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在原债务利息的基础上加倍支付,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支付, 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义务履行之日止。 还有一种情况,被申请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非货币给付义务,因迟延履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滞纳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支付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的款项。在这两项措施中,既有对申请执行人损失的赔偿,也有对申请执行人的制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是指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商标证、车辆牌照等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的产权证明。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财产在执行后发生了权利人变更,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过户手续,执行任务才能彻底完成。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过户手续时,需要向有关单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