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虚假诉讼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怎么办?
从虚假诉讼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来看,虚假诉讼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的范畴,可以以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侵犯财产罪不能完全概括虚假诉讼中的情况。虚假诉讼又称诉讼欺诈。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不仅限于财产纠纷,还包括在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非财产纠纷中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评价财产犯罪的依据是涉案金额,因为这个金额对定罪量刑意义重大。如果将虚假诉讼认定为财产犯罪,那么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评价将以数额为标准,这种评价标准不能完全反映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和程度。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属于妨害司法的范畴。虚假诉讼侵犯了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资格权,也严重阻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但实质上,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恶意利用诉讼程序达到侵害财产等违法目的,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中,财产权、资格权和其他权利的侵害相对于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言,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偶然性和必然性、次要性和初级性。因此,有必要对虚假诉讼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认定,体现其特殊性、必然性和首要特征,并将虚假诉讼归为妨害司法罪。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的分类是国内外刑事司法的共同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伪造证据欺骗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财物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规定,伪造证据欺骗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侵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教唆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2065438+200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检察机关通报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其中明确指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和司法秩序。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次回应都表示,虚假诉讼属于妨害司法的范畴。另外,域外国家大多将虚假诉讼界定为妨害司法罪,因此将虚假诉讼纳入妨害司法罪符合刑法发展趋势。
第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虚假诉讼使权利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财产。虚假诉讼与一般诈骗的最大区别在于,被骗对象是否与处分财产的人和受害人是同一人。在一般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因误解自愿将财物交付给对方,被害人交付财物时并不知道对方是诈骗。虚假诉讼中的被害人明知对方欺诈,但仍因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而被迫向对方交付财物。笔者认为,财产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诈骗罪的误解对象不应仅限于财产所有人,还应包括对财产有处分权的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被财产处分权利人诱骗交付财产,已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很多。比如在商场购买商品时,通过多次退货、使商品以假乱真等方式骗取店员送货,就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很明显,不是店主而是店员,也就是拥有财产处置权的人。
虚假诉讼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一般诈骗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权。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正常的司法秩序,但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利用司法权力只是一种欺骗手段,因此不能否认虚假诉讼的欺诈性质。事实上,这是虚假诉讼比普通欺诈更“高明”的地方。借助法院的司法权侵犯他人财产是行为人的故意。虽然这种行为也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但这种结果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因此,虚假诉讼的侵权对象应以其目的来判断。比如诬告陷害罪,也是以诉讼为手段,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达到非法目的,从而使对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可见,该行为侵害的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但刑法将其归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非妨害司法罪。同样,根据主客体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应当认定虚假诉讼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
虚假诉讼应该受到惩罚。与一般欺诈相比,虚假诉讼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这种行为通过提供正规合法的虚假证据来骗取法官的信任,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说明其主观恶性更大。行为人采取的诉讼手段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藐视司法权威,而且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如果仅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这种行为,由于成本和收益的不平衡,虚假诉讼的行为将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而且根据不起诉不理会原则,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动调查取证权限较小,调查手段有限。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虚假诉讼纳入诈骗罪的调整范围,以国家的名义给予最严厉的负面评价,以促使行为人主动衡量得失,趋利避害。
三、应追究敲诈勒索者的责任。
从虚假诉讼的取钱行为的客体、行为的客观特征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此类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
虚假诉讼行为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虽然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还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但从逻辑上的“类比法”来看,将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确定为财产权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具体来说,根据“正类推”,无论是诬告陷害还是虚假诉讼,都是以虚构的事实启动司法程序,阻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被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一章,即确定该罪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样,虚假诉讼侵犯的主要客体应认定为财产权,而不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根据“反向类推”,虚假诉讼中妨碍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有多种类型,如通过串通诉讼骗取驰名商标认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等。为了从侵犯财产权的角度区分虚假诉讼行为与其他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将虚假诉讼行为的主要客体确定为财产权。
虚假诉讼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即“通过心理胁迫取得财物”。首先,法院在虚假诉讼中扮演着“加压器”的角色。虚假诉讼会影响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判断,使作出的判决实质上赋予虚假诉讼不应有的“法律权威”,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压力”。其次,虚假诉讼的行为模式包含心理强制的内容。虚假诉讼的行为包括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诉讼准备、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要素,这些要素必然会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压力,因为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过威慑被害人不提起诉讼或采取相应的诉讼强制措施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最后,转移财产是因为心理胁迫。笔者认为,只有产权人自由意志下的财产转移才属于交付。在虚假诉讼中,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不是受其意志的自由支配,而是受一种独立于被害人的力的支配,不属于交付。就像抢劫中被害人向行为人转移财产一样,转移财产不是交付而是扣押。
虚假诉讼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并且希望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要求。综上所述,以敲诈勒索罪处罚虚假诉讼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