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销售库存商品是否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从被许可人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性质来看,销售行为不是直接的商标使用行为,商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许可来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就商品销售者而言,其实施行为不是在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是从生产厂家购买已贴有权利人商标的商品,然后投入市场。因此,销售者并未实施商标使用行为,商品销售行为只是商标使用行为的延续。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之前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许可。如果商品生产者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该商品自然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商品,销售者随后销售侵权商品自然也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如果卖家销售的商品不是侵权商品,商标所有人自然无权禁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满后,被许可人虽实施了销售使用权利人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由于该商品是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合法生产的,因此不属于侵权商品,被许可人后续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上面的文章已经介绍了一些关于注册的详细信息。在使用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也要经过一定的许可程序,所以如果有人继续问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的最大年限,我们一定能回答她,答案是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