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寿命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在期满前12个月内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满的第二天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必须公告继续注册的商标。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