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所有的资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其他以农村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的经济实体,以及按照协议对农村集体资产享有经营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通过其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具体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具体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确认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本和劳务形式投入的资产及其收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五)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严禁非法侵占、哄抢、转移、挪用、私分、损毁、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确认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农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农村集体重要资产的招标、承包、租赁和转让;
(三)决定或变更重大投资项目,购置或处置重要的农村集体资产;
(四)大额贷款、借用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或者以农村集体资产作担保的;
(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目标的确定(包括折旧、保值和增值指标)。
需要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招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以招标、发包或者租赁方式经营的,除依法应当发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以外,其他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招标、发包或者租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土地承包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经营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禁止以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招标、承包、租赁、入股、转让、出借、借用和捐赠。第十三条依法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并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义务。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年终收入时,应当按照全体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清年度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保留和分配。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