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可以在网上支付吗?
“没钱交诉讼费法院怎么判决”问题的相关回答。具体如下:1 .当事人需要缴纳哪些费用?1.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诉讼费。2.申请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当事人应当缴纳申请费: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二、当事人如何缴纳诉讼费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被告应当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是由申请人预先缴纳,而是在执行申请费执行完毕,破产申请费清偿后缴纳。3.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费用。更多民事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请参考《民事诉讼费用汇总打官司要多少钱》一文。三。如何支付上诉案件的诉讼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四。未及时交纳诉讼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五、再审案件是否交纳诉讼费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下两种情况的再审案件需要诉讼费: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没有提出上诉。不及物动词1的诉讼费谁来出?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承担;双方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按照1点的说法承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6.行政案件被告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7.当事人经法院调查后提出减少索赔金额的,减少索赔金额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索赔的一方承担。
法律客观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交纳:65,438+0。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