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
1.概念性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严重行为。二、本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引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黑粉色出现了虚假广告,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证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国务院于6月1987+2月1日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6月1988+10月9日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中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虚假广告的行为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商品交易活动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为了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用刑罚来惩罚虚假广告。(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施了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本罪的客观前提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广告管理条例主要是指: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7、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65438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没有违反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违反广告管理规定,但行为情节不严重的,其行为不构成本罪。虚假广告罪的主要客观表现是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是指利用内容虚假不真实的广告,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赠的承诺以及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不符合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比如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它没有宣传的功能,比如说它有保健功能,其实没有,说它能治病却治不好;购买商品或者支付服务的报酬与宣传的价格、报酬不一致,说便宜好,实际价格高;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比如只在省内内销的产品,说自己全球知名,卖不出去的产品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受消费者喜爱。伪造他人发言、数据、统计、摘要、引文、调查结果、获奖证书等证据的提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功能;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一下。就行为而言,也是五花八门。比如,广告主伪造相关文件,伪造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指使广告经营者进行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进行虚假发布或者高价插播广告。广告经营者明知内容虚假,仍制作、设计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或者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广告主违反相关规定,未认真核实内容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定发布。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出版物等向社会广泛传播。,使不特定的公众能够知道其内容;还可以通过设置广告牌、跨广西广告条幅、设置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标语、散发广告传单等各种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数量的人知道自己在宣传什么,不管是什么形式,都可以处罚本罪的广告行为。本罪属于情节犯,不仅要求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说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对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导致很多人上当受骗;造成不良影响的;轻信广告内容,接受广告宣传的商品和服务,造成生产、经营、生活严重损失或者障碍的;造成人身死亡严重后果的;等一下。(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费用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独立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站在广告主的角度,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却积极实施该行为,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达到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的角度来看,虚假广告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虚假广告,这里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严重行为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明知的情况下埋设、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的明知不同于明知,是一种当事人依法应当知道的推理,即根据自己知道的一些原因,得出当事人应当知道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是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的角度来看,可以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根据《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虚假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未核对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虚假广告属于间接故意,部分广告发布者也是在直接故意心态的控制下发布虚假广告。3.认定(1)此罪与非罪的界限;辨别的关键是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仍然严重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二)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处罚,是基于频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经调查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处罚。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是基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种行为虽然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不是以虚假广告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所以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虚假广告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的主观行为是虚假和假冒的,但仍有重要区别:1 &;#8226;直接对象不一样。虚假广告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假冒商标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2 & amp#8226;客观行为不一样。虚假广告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3)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具体手段,后者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后者是一般主体。(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即违反了本法第l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性宣传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不能再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人,通常都是通过嘶吼虚假广告进行欺骗性宣传,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如果仍然代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应当单独设立虚假广告罪。;4.刑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法律及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及决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同等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PC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性:
虚假广告罪的特征(1)该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根据199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费用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和销售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扩大自身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将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在现行刑法中增设本罪,因为虚假广告是明令禁止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二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实施。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比如一个质量低劣的产品被说成是国际先进水平,一个不含有价值物质的产品被说成是含有该物质,一个不多功能的产品被说成是多功能的,一个无效的产品被说成是有效的。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和承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上述任何一个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进行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主”,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知道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但受委托制作或者发布虚假广告,则不构成本罪。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且还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