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保险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了解多少?

税收和保险的关系

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密切相关,尤其是与财政税收密切相关。

保险和税收是社会储备资金的两大来源。社会储备基金分为三种:集中储备基金、分散自保储备基金和保险储备基金。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和国家以税收形式集中的储备金是社会储备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分散的自保储备金一起。......

摘要:世界保险业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与其相关税收政策不无关系。基于西方一些国家对保险产品的相关税收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需求和税源影响的原因和结果,并结合我国保险业现状,提出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刺激保险需求发展和为微观主体财务规划提供分析方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税、寿险所得税、财务规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保险和税收是经济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现象。它们属于不同的层面:保险是微观层面的经济活动,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人负责支付保险费;税收是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宏观经济活动。虽然它们的性质和内容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正是由于这种关系,针对保险业的不同税收政策会对一个国家的税源和保险需求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图探讨这种联系及其影响。

一,保险与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

保险和税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一方面,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承担着经济补偿的功能,即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从而保证税收的税源;当然,保险业本身也是税源之一,其中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业务收入和部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收入都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此外,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作为社会总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他行业,会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甚至新兴产业的出现,间接扩大了税收来源。这对我国现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对该国保险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首先,不同的税率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营业税税率或所得税税率,会减少其税后利润,从而降低保险积累基金的积累能力。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来看,必然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阻碍了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其次,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一个国家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将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将影响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建立;如果一个国家对所有险种实行统一的税率,将难以体现国家对所有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业发展政策难以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配合,满足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同时也不利于保险业发展政策的完善。再次,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会影响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企业和居民的保险费可以作为费用项目从他们的收入中扣除,保险费可以不计入他们的收入,那么这就会刺激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从而扩大对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与税收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影响作为税收来源的税源和作为保险业发展动力的保险需求。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这种互动的主要动因。如果一个国家想增加税收,可能会提高税率,但这将抑制保险业的发展,长期来看甚至可能对其他税源产生影响;如果一个国家想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可能会降低税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但这可能会在短期内减少税收。可见,税源、保险业发展和保险需求之间是矛盾统一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最佳策略是在保证一定税源的条件下,尽可能给予保险业优惠政策,以促进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在保证保险业一定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税源。

第二,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需求和财政收入的实证分析

1.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在税收制度健全的国家,公民养成了纳税的氛围,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方式。他们之所以关心税收,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国家对保险产品提供的税收优惠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财规划,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势必会增加这类产品的消费。

比如在养老保险具有延迟缴纳所得税优势的情况下,因为在大多数国家,个人的一般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工作期间的收入高于退休收入,因此他可能会有一部分收入在个人退休账户(IRA)中,IRA的年金可以抵消应税收入,从而减少个人工作期间的所得税应税收入。当个人退休后从账户中领取现金时,其收入通常低于其工作期间的收入,将按较低的税率纳税。

纳税人在为自己做理财规划时,肯定会用自己的资金购买养老保险,从而扩大保险需求。关于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款是否应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个人取得的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A为自己新买的车买了保险,使用年限10年,价值10万,车使用一年后被盗。保险公司按直线法折旧后向A支付赔偿金8万元。这8万元是保险公司对A所受损失的赔偿,不是A的收入,所以免税也是合适的。

中国即将开征的遗产税也将刺激人们对人寿保险的需求。遗产税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税种,其特殊性在于遗产税要求其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所谓纳税能力,是指遗产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必须有足够的税钱。也就是说,继承人不能用继承的财产纳税,只有在包括缴纳遗产税在内的所有继承财产的转移登记完成后,继承人才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所以继承人必须先筹到一笔钱交税,然后才能得到遗产。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在死者生前购买人寿保险来解决。比如世界上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遗产税实行的是高累进率,一般在40%以上。按照这个税率,如果你把一套漂亮的房子留给你的孩子,你可能要卖掉它,或者因为交不起遗产税而放弃继承。但如果父母留给孩子的不仅仅是房产,还有一份以父母为被保险人的高额寿险,结果就大不一样了。

我们可以看到,储蓄、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别是如此之大。由此可见,部分财产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合法规避大量税收,可以用保险赔偿金缴纳遗产税,避免因现金不足而变卖资产造成的财产损失,最大程度上保全资产。

2.保险税收政策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保险税收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针对投保人的保险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的遗产税。个人所得税不仅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缴纳保费的税收减免,还涵盖受益人取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税收减免、受益人取得保险赔偿或给付向财产继承人缴纳遗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等相关影响。

首先,关于保险费的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交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和基础养老金,不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均免征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可以在税前列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实施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保障公民基本生存需求,稳定社会秩序的计划。虽然看起来国家财政减少了一些税收,但实际上国家财政并没有减少收入,而是减少了支出,因为支出的减少大于收入的减少。支出的减少主要体现在社会救济和医疗费用上。这些费用由社会保险支付。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所得税免征法可以鼓励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员工购买养老商业保险,既给员工提供了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又解除了国家的后顾之忧,扩大了保险需求,从而增加了财政对保险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数额。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保险等互助合作,确保大多数公民的生老病死问题得到解决。因此,免除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免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形式上会减少财政收入,实际上是增加了财政收入。

其次,对保险受益人获得的保险利益的赔偿或给付予以所得税豁免,可以刺激公民的保险需求,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增加财政经营的税收,同时使不幸去世的被保险人的家庭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持,继续生活,从而减轻国家民事救济的负担,特别是遗产税的征收。可以极大地刺激寿险保费的所得税豁免特性,以及继承人在获得遗产所有权之前需要缴纳一笔可观的遗产税。比如一个拥有200万资产的人(包括其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商标权、印刷图书版权等。)需要缴纳遗产税20万元,税率10%,要求支付现金。这样,无疑会使占中国6543.8+03亿人口约0.5%的约500万需要缴纳遗产税的富人(考虑农民因素并减去一定比例)成为保险公司的准客户,因为拥有资产的人可以通过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即遗产继承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并指定继承人为保单受益人来解决巨额现金缴纳遗产税的问题。这是因为遗产被继承人购买人寿保险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受益人报案之日起60-70日内,将保险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保单受益人,即遗产继承人。这样,如果按照200万的资产采用30%、40%、50%、60%的累进税制,每个富人需要购买的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即遗产继承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平均为60万元。假设缴费年限为十年,保险公司预定利率为2.5%,则每人每年缴费约为65438+万元,既能保证遗产税顺利征收,又能在10年增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5000亿元,还能创造可观的保险公司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具体来说,10年财政可获得的静态营业税收入额为:(10万元,500万参保人,5%) x 10(年)= 2500亿元。

可见,对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既惠民,又富国,是国家和个人双赢的策略。

三、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一)中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是在1983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1,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再保险业务的,初始保险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基础。保险等金融行业统一按8%的税率征税。税收优惠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免税;二是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以上的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我国提供的保险,而是作为非应税服务,不征收营业税。2.对于企业所得税,中外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税法。中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1‰贴花,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

(二)我国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税制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了减轻农业生产的负担,对国家支持的农业保险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如可退保寿险,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但我国现行保险相关税收政策也存在弊端:一是税负不公平。中外保险公司营业税和印花税差别不大,但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差别很大。1,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但两套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导致中外资保险公司税负差距巨大。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即使过了5年减免期,仍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税;但现在中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统一为33%。中资公司与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竞争高额税负,显然有失公平。

2.税基不一样。中外资保险公司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费用、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缴纳的所得税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外企的纳税条件相对宽松,而中国企业相对苛刻。

目前中资公司应税工资人均月最高扣除额为55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省级)可报财政部批准,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上调,职工福利费按应税工资的14%扣除;而外资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需要提交支付标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允许收取。

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灾的捐赠支出,可在不超过65438+本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0.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他非金融类中资企业为3%),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和救济的捐赠,可以全额计入当期费用。

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规定中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一般不高于原价的5%,外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不低于原价的10%。(4)业务招待费方面,中资公司按年营业收入分为四类,即15万元(不含)以下、15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之间、5000万元至10亿元及以上,分不同区间经营。外资保险公司按年度业务收入分为两类。年业务收入总额不足500万元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65,438+00 ‰,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扣除标准明显高于中资保险公司。

3.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保险公司将公司经营所得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入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不少于5年,其投资所缴纳所得税的40%可予以退还。4.中资保险公司要缴纳营业税附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是税负偏重。1983年税制改革前,国家曾将保险业视为特殊行业,征收55%的企业所得税,一半上缴中央财政,另一半上缴地方财政;同时征收1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5%营业税。税改后,PICC适用55%的企业所得税,太平洋保险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平安保险适用15%。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征收5%营业税和15%调节税。1997年初,中国保险公司统一所得税税率为33%,但营业税相应从5%上调至8%,实际税负居高不下。8%的营业税税率适用于中国保险业和其他金融行业,高于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适用的3%和服务业、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适用的5%。而且保险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赔款或给付的形式支付给投保人的,与金融业的存贷利差计税依据不同,所以保险业的实际税负高于金融业。保险行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也很高,印花税以保费收入为基础,实际税负更高。在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保险业的高税负无疑增加了保险业的行业风险,这与我国保险业水平还很低、保险市场前景广阔、需要进一步鼓励的现实明显相悖。

4.我国税法和涉税法规对保险产品的税收规定并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通过,1993年9月修订。保险产品相应的税收规定也仅限于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字面上看,保险赔款仅指财产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不包括人身保险产品支付的保险费。即寿险产品的保险赔付没有相应的规定。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金的给付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即视为免税项目。但这不是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而是法律不作为造成的。模糊的规定在征收中形成了灰色地带,不利于政策引导。同时,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未能为将人民储蓄中带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移到保险市场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三)国家正在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2001 6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9类高收入行业和单位、9类高收入个人做了详细规定。西方国家早已开征遗产税,荷兰遗产税已有404年历史。我国人均收入差距日益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势在必行。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税部门已表示开征遗产税已成定局,财政部相关人士透露,遗产税草案已起草完毕,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这表明遗产税的开征已为期不远。至于美国的税率,在37%到50%之间,英国最高曾是90%。也就是说,无论对于高收入人群还是低收入人群,遗产规划都是势在必行的,寿险产品必然在选择之列。遗产税的征收必将增加我国对身故保险的需求,同时社会也会呼吁出台身故保险的税收规定。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王赢马特周凯锋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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