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文明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劳动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文明施工计划,建立安全、防火、治安、卫生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进行施工。需要扩大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以及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施工标志应当标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电话、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佩戴工作卡。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栏应稳定、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砌体或异型板时,砌体围护应有压顶和采光;

(二)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道路不得低于2.5米;

(3)闸门应由金属制成。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可根据工程进度连续或分段设置。第十条建筑脚手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全封闭安全网,防止坠物和扬尘。安全网应保持清洁。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地面和道路应当硬化,保持平整坚实。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清扫施工现场。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其中,土方、渣土、建筑垃圾运输量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土方、渣土、建筑垃圾运输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应当设置简易车辆冲洗设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主体二层结构竣工前,按照要求完成基坑回填。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具等材料应当存放在施工总平面图指定的区域,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识,不得占用现场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混用。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装材料,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50厘米的围栏。

施工现场产生的余土应当堆放在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堆放池内,堆放地点不得靠近围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废土和建筑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并采用密闭运输车辆或者采取覆盖措施。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和生活垃圾。第十七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和中午(12时至14时)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文明施工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第十八条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单位和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警示标志。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和生活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不得在烂尾楼内设置员工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