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第一,分配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合理选择工作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聘任后,应当根据法院送达的决定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选定项目组成员。
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是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职责的保证。根据管理人职责的要求,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涉及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资产评估、诉讼、仲裁、拍卖、财产管理、方案制定和业务。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后,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也可以聘请债务人的管理人员负责重整期间的业务事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是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时,应当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少一年前移交账簿,并对移交的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同时,要注意向债务人收集已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单、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收集资产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物清单;根据债务人移交的资产明细账,与债务人相关人员核对实物资产的实际数量,确认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检查债务和债权清单的余额与接管的账面余额是否一致;设定为抵押、担保的资产实际数量是否与抵押、担保物清单一致。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负责管理和保管被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账册等资料,并明确相关管理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技术人员构成、产品生产工艺的严格性、设备的完好性、适销性、销售盈利性等进行调查分析,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经营。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做出财产状况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件等资料后,应当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尽快作出财产状况报告,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材料。
一方面,根据《破产法》第31、32、33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裁定日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申请裁定日前至少一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或者检查,检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未到期等情形。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是否已清偿个别债权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检查债务人有无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有无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
管理人进行上述审计或者检查时,应当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养老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等债务。2006年8月27日之前(包括新破产法颁布之日)和2006年8月27日之后。还要关注债务人出资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将担保物权资产与普通财产分别入账。
另一方面,需要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要求,对债权人进行登记申报债权。
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要求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及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债权人主张抵销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应当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可以抵销。管理人收到债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同时,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与债务人的账簿记录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对结果不一致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加强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日常管理,控制和监督* * *受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发生。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行职责期间,自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至重整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或者法院决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之日止,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时,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业务并向法院提交履行职责报告时,或者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次日。 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日常管理责任应贯穿整个企业破产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管理、监督和优化* * *受益债务的发生。由于* *受益债务可以随时以债务人的财产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 *受益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努力优化* *受益债务的发生。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其财产和业务的,债务人应当是“债务人继续经营所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相关* *受益债务的实施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 *受益债务的监督,必要时可以指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其进行监督。
2.关注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没有挽救的可能,或者债务人有欺骗、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等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应当及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3.代理或协助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掌握债务人法律关系的详细变化。
4.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得到补充的债权人的债权。
5.管理和支付破产费用,尽量减少可控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内容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做好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工作。
一般来说,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人进入破产清偿程序后的工作是企业破产案件经办人的重点工作。在此期间,无论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还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除债权人会议对非国有资产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经法院同意可以不进行评估外,其他破产财产应当在变价前进行评估。
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拟定的变更破产财产价格的方案,应当有利于破产财产收益的最大化。一般来说,能独立产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要整体实现;市场流动性强、二手设备市场活跃的通用设备应作为一个单元出售;对于特殊设备,可以考虑“打包”转移;对于房屋、建筑物及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不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以收回,房屋、建筑物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出售。
与生产线、装配线密切相关并能独立产生效益的专利、商标、工业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随生产线、装配线一并转让。
由于破产财产全部或部分出售时获得的收入可能包括有担保物权的财产,破产财产收入方案应当说明有担保物权和无担保物权之间的收入划分方法和依据。
破产财产以拍卖方式变价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载明拍卖底价和确定拍卖机构的方法。
破产财产中有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单独列明这部分财产,并说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处置方式。
3.拟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员应该注意:
(1)虽然《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第132条规定,本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等也包括在内。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清偿的,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因此,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破产人所欠职工2006年8月27日前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费用,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在分配顺序上应当优先于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2)对破产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应当依照20036号法律解释“企业已履行A批法律手续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后,方可对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最终分配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5,438+00日内,凭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法释〔2002〕23号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原接管的图书、文件等资料的移交。
6.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内容:履行职责终止后,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清单、计划、报告、方案、法律文书等档案材料应进行整理归档,形成工作底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