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不是不允许指定品牌招标了?

结论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确实规定了不允许在招标过程中指定品牌。以下是对此规定的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管理办法,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进入市场,这包括不得指定特定的品牌或厂家。

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项目的货物规格统一且市场供应充足,可以采用询价采购,但不允许设定仅限于特定品牌或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条件。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地区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或者对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商标、品牌,除非是为了准确描述技术规格,并明确注明“或相当于”。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中也强调,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品牌,商务和技术要求应避免排他性。

总的来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旨在保障市场竞争的公正性,确保所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都有平等参与投标的机会,避免对某一品牌或供应商的偏好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