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案件
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程×雄、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假冒“金龙鱼”食用油(贴假冒标签销售),产销价值达654.38+0.45万余元。2006年2月21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程×雄、程×中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制造、销售假冒知名产品,且数量巨大,具有犯罪要件,故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售《无极》等盗版音像制品案。
2006年7月3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东莞某音像制品店查获包括《无极》、《一骑千里七剑》在内的涉嫌盗版音像制品110件(箱)。经查,确认权利人袁某明知盗版音像制品侵权,仍予以销售,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音像制品,吊销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国家”“民族”“松下”商标侵权案
2006年6月30日,市工商局查扣了一批委托他人加工注册商标的“国家”、“泛声”、“泛声”、“SQN-NY”牌收音机。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被侵权的电线连接器专利案
东莞市魔石连接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线连接器II”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获得专利权。2005年,该公司发现东莞长安某终端产品厂和东莞某电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线路连接器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生产销售的两种产品已进入申请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东莞长安某终端产品厂和东莞某电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犯“自动检票”发明专利案
2004年4月,王获得“柜台票自动录入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2005年,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发现东莞某公司经营的“某百货公司龚铭店”、“某百货公司黄江店”等十余家商场在销售大宗商品过程中使用的系统与其发明专利一致。王随后要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于今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支付了专利许可费,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取得了实施该专利的授权。
侵犯“中宇”驰名商标案
2005年,广东中域电信连锁有限公司起诉深圳某实业公司商标侵权。据称,该公司批发的“中宇”牌手机玩具都在显眼的地方印有或贴有“中宇”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跨类别保护。深圳某公司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本案判决启动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今后,如果涉案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法院将不予审查,直接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侵犯国泰的名称和商标
原告广东国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当地知名企业,其“国泰国泰”字样商标于2003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东莞国泰大厦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发的“国泰大厦”,有一个写着“国泰中心”的大型横幅广告牌,楼内还有“国泰中心管理处”和“国泰中心售楼处”。原告认为,“国泰大厦”的名称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公众中造成了混淆和误解,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建筑物外墙使用“国泰”字样,并赔偿原告50万元。
“何明”不正当竞争案
东冠祥和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电子广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开办东莞塘厦电脑批发市场,由黄、李、林三人共同经营。2006年3月,李和林开始筹建另一家电脑市场“森达电脑城大朗店”。
原告黄认为,被告电脑城使用的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侵犯了原告开设的两家电脑城的企业名称权和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侵犯老夫子专有著作权案。
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主张其“在中国大陆享有《老夫子》、《老夫子战争之梦》等漫画的独家出版权”,被告东莞书商余某等人销售《老夫子》等盗版书,侵犯了原告的独家出版权,故将余某等40余人(或单位)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余某销售的《老夫子》等图书并非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属于非法出版物。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