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商和客户的区别
法律分析:委托方是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生产的商品。“生产者”即监督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产品或其包装上以“生产者”(人)的身份认同自己(生产者是与生产者相对的概念,没有生产者自然就没有生产者。因此,当出现生产商的标识时,实际生产商的信息必然会同时出现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因为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人的定制要求专门为委托人生产并由委托人销售的,基于此,生产者当然应当对其定制并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全部产品责任,即不仅要与实际生产者(受托人)一起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要承担销售者产品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
委托生产的,应当标注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的名称,或者只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严格来说,如果是委托生产,标签上写的“制造商”、“生产商”等名称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责任方面,校长和被校长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如果产品有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校长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应注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能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标注。
4.1.6.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注明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应注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只标明集团公司名称、地址、产地,产地按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地区。
4.1.6.1.3预包装食品由其他单位加工的,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只注明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和产地,产地按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