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管辖权

CAFC的管辖权一般由《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95节规定。CAFC接受来自所有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一些行政机构的上诉,以及基于一些法定条款的上诉。CAFC对来自以下方面的上诉拥有专属管辖权:

第一条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设立的法庭。

美国联邦索赔法院

美国退伍军人索赔上诉法院

美国商标评审委员会

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投诉和冲突委员会

合同上诉委员会(政府合同事务)

美国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第三条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庭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关注以下事项:

专利,包括根据35 U.S.C .第145节对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提起的诉讼引起的上诉;

LitterTucker法案,28 U.S.C. 1346

1970经济稳定法案第211节

紧急石油分配法案1973第5节

天然气政策法案1978第506 (c)节

《能源政策和保护法》第523条

一般来说,只要原始诉讼包含基于专利法的权利要求,CAFC就会接受来自任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所有上诉。然而,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专利权利要求只是由被告作为反诉提出,则不一定要被CAFC接受。然而,虽然理论上其他上诉法院也可以受理专利反诉,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经常发生。

CAFC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判决,尤其是涉及专利案件的判决,已经成为全美具有约束力的先例。这与其他12联邦上诉法院不同,后者的判决仅在其地理区域内成为有约束力的先例。CAFC的决定只能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或成文法的相关修改来推翻。由于审查CAFC的决定取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CAFC的决定是最终的,特别是因为CAFC对相关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不存在所谓的“巡回区分割”(即不同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对联邦法律有不同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