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和商标有什么异同?
答:一、“商标”和“品牌”概念的由来“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明确的范畴和发展脉络,《商标法》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商标”。但究竟什么是“品牌”尚无定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虽然“品牌”在党政文件中被广泛使用,但“品牌”的含义并没有得到解释,法律文件中也没有品牌定义的表述。正是由于缺乏权威的定义,各方借机积极发表意见,从各自的角度解读“品牌”。但“品牌”这个词是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要准确定义,不是一个学科或者部门一个人能做到的。各方的角度、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理论基础、侧重点和研究方法也有显著差异。任何说法都有偏颇,导致互相不以为然。“品牌”之所以能如此受到各方青睐,迅速成为流行语,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政策推动。“品牌”一词频繁出现在各级党政文件中,各级政府都把推进品牌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知名品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加快培育我国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之一。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品牌”一词出现了4次,分别是“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并能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有效解决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问题”、“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方式,加强技术创新。“品牌”一词多次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中,使“品牌”一词迅速融入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2.宣传引导。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各地纷纷实施相关措施。一方面,他们加大了“品牌”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他们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措施来推动品牌建设。比如各地设立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地方自主品牌的展示、推广和宣传策划。3.市场选择。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现代经济管理理论的传播和应用,“品牌”竞争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环节。企业家在企业管理和产品营销中广泛讨论和应用品牌建设理论,并将其作为成功经验进行推广,这使得“品牌”一词作为经济学术语频繁出现。正是由于“品牌”一词的现实意义,才被学术界作为一个专题来研究和探讨,形成了独特的理论和体系。事实上,“品牌”一词的广泛使用不仅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也加剧了对“品牌”定义的不同意见。“品牌”定义的缺失,使得无法直接判断其与“商标”的关系,无法确定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品牌”定义,也无法简单地在“品牌”与“商标”之间画一个等号或不等号,因为判断两个概念相同本身就是一个定义概念的过程。二、“商标”与“品牌”的关系“品牌”一词虽然模糊,但具有一些不可否认的特征,为比较“品牌”与“商标”的异同奠定了基础,为最终确定“品牌”与“商标”的关系提供了便利。(一)“品牌”与“商标”的区别1,是否受法律保护是不同的。”商标”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受一部专门的法律——商标法保护。一旦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品牌”在法律上既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特殊的保护。2,适用范围不同。”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它也频繁出现在经济领域,但却难以掩盖其法律概念的本质。而“品牌”是一个经济概念,出现在经济生活中;此外,“品牌”多次出现在党政工作报告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一个政治术语。3.对企业的意义不同。企业通常选择使用和注册一系列商标,一方面是从生产的角度出发,比如不同系列的产品使用不同的商标,便于区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比如注册联名商标,或者在防御性商标中防止侵权。至于“品牌”,企业为了避免分流消费者,往往只专注于打造一个或几个品牌,只有几个品牌才能让每个企业做大。4.市场有不同的功能。与“商标”直接相关的是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品牌”相关的是企业的整体形象。5.不同的语境。《纲要》等文件中明确提出,“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品牌”和“知识产权”被描述为并列概念,“知识产权”是“商标”的上位概念。显然,“品牌”的含义比“商标”更广。(二)“品牌”、“商标”为* * * 1,均具有财产属性。”“商标”和“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可以通过建设自己独特的“商标”和“品牌”文化来增强经济实力,实现经济效益。同时,“商标”和“品牌”可以评估转让,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2.两者都标明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具有引导消费的功能。3.两者都体现为某种符号。如前所述,“商标”和“品牌”是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依据,必须依附于一个载体,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和记忆,并通过各种媒介传播。4.两者都能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生产和服务水平,加强宣传,改善管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为了实现经济效益,企业除了让消费者知道企业的“商标”和“品牌”之外,更重要的任务是让消费者接受和认可其“商标”和“品牌”,这也是建立企业信誉的过程。5.两者都涉及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决定了“商标”和“品牌”生长的环境和生存规则。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决定了某个“商标”和“品牌”如何运作。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决定一个“商标”和“品牌”能否在市场上生存。健康的“商标”和“品牌”必须由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打造。(3)“商标”与“品牌”的联系是1,“商标”是“品牌”的外在表现(1)客观上,“品牌”必然表现为“商标”。首先,“品牌”的背后是企业通过长期经营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体现出来的良好价值。品牌的价值是通过企业的广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之间的交流来传递的。这种传递不同于思想道德范畴的价值观传递。思想道德范畴的价值观传递,就是理论的传播,只要能表现出来就行,不需要有客观具体的形式。但品牌价值要传递,就必须依附于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符号,品牌价值可以通过传播这个符号来传递。这种标志能被公众迅速识别,从而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能从商品或服务中获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其次,“品牌”是企业形象和消费者对企业及其商品或服务认可的集中体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谋求生存和促进发展的最重要武器。“品牌”本身是与众不同的,承载品牌价值的“品牌”的外在表现也必须是与众不同的标志。因此,作为“品牌”外在表现的标志,它必须起到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作用。这个标志可以也只能是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任何可见标志”。(2)主观上,企业选择将品牌注册为商标是为了寻求法律保护,因为“品牌”凝聚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如果其他企业不能停止使用“品牌”,实现品牌的排他性,“品牌”的作用就会消失,企业打造“品牌”的努力也会付之东流。为了实现品牌独占性,企业必须寻求对品牌的法律保护。但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品牌”的特殊保护,商标法是企业唯一可以用来保护自己品牌的武器。实践证明,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运用商法,是保护品牌最便捷、最有效、最有力的方式。在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无疑是最能得到保护的。在评估驰名商标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这与“品牌”概念中扩大品牌宣传、加强品牌建设的理念不谋而合。应该说,无论是保护程度还是知名度,驰名商标都是最高级别的品牌保护。(3)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成为品牌商标是品牌的外在表现形式,但也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成为“品牌”的表现形式,只有那些专用权受到保护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才能成为“品牌”的表现形式。如前所述,为了不分流消费者,避免消费者误解,企业通常只选择自己商标体系中最有影响力、最易识别的商标作为品牌来打造,而这个商标也是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重点。从这个角度来说,“商标”包括“品牌”。2. "“品牌”比“商标”有更丰富的内涵。在内在含义上,“品牌”不仅承载着“商标”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还承载着许多“商标”所没有或不直接承载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文化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品牌”也包含“商标”。“品牌”在经济领域(如营销、广告)和政治领域(如中央党政文件)的意义,在“商标”中是找不到的。”“品牌”在近几年的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有提及。3.“品牌”的价值可以也必须通过“商标”的建构来实现。要打造一个好的“品牌”,必不可少的是其外在表现——“商标”的建设,这是“品牌”建设的起点。只有做好“商标”建设,才能真正做好“品牌”建设和商标建设的过程。这是因为:虽然“商标”是一个外观,但“商标”的构造不能是表面的。如果没有良好的企业管理水平、商品和服务质量、企业文化等相关因素的支撑,即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和保护,“商标”也经不起市场的考验,迟早会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另一方面,要实现商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生产、管理、营销、售后等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改造,这也正是品牌建设所需要的。商标建得好,品牌其实也会建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