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侵犯商标权。
第一种情况,如果假冒产品是未注册商标的产品,则构成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有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况,如果假冒产品被认定为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商标法》规定的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扩展数据:
案例:金华查处阿克苏6起假冒苹果销售案。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靳东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局稽查支队的统一部署,联合查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4个冷库销售伪造产地苹果的6起案件。
据调查,在2017至12期间,徐等6名水果经销商。我们从陕西、甘肃、山西等地收购当地苹果,装进印有“阿克苏糖心苹果”“产地:新疆阿克苏”字样的纸箱,运到金华,存放在不同的冷库,在春节前的旺季销售。
至案发,当事人* * *共购买该类苹果9100余箱,计5万余公斤,案值30万元,均被商标所有人认定为假冒“阿克苏糖心苹果”。
靳东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相关规定,涉嫌虚假宣传。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参考资料:
令人困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