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是什么?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和商品交易单据上的使用应当包括:

商标用于商品的外包装、容器和标签上,或者用于商品的附加标志、产品说明书和小册子上。

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使用方式。

商标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包括:

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国务院或者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物上刊登广告;

商标用于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和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其他材料、照片;

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使用方式。

服务标志的使用包括:

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包括服务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员工服务、海报、菜单、注册证、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及其他与服务有关的物品;

商标用于与服务有关的文件,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票、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使用方式。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往来中的基本商业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不填写商标名称或简称商标名称。比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了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无关,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证据。比如开发票的时候要写“白雪卫生纸”“九通电线”,而不是直接写“卫生纸”“电线”。此外,与手工开具的发票相比,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格,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有些服务协议根本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的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商标一定要标注清楚,最好写下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3.广告篇: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大多在广告中处于显著位置,是很好的证据材料。而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一些广告方式,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很难证明商标的使用是直接证据。报纸、杂志、会议、博览会、展销会上的广告,因为能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直接有力的证据。但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只要在合同中认定了商标名称,就可以作为有效使用的证据。

4.包装:包装包括商品包装、服务包装或容器等。因为很难确定印刷和使用简单包装或容器的具体时间,所以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且合同应注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质量的产品检验报告,程序严谨,内容标注清晰,是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商标印刷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也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了一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刷这些商标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往往无法确认。因此,企业在印刷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刷”的印刷企业。这类印刷企业对商标印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印刷时间、商标名称、印刷委托方等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发票开具和合同订立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其他材料有产品说明书、李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而上述单一材料不一定都能完全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往往需要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完全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