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问题的详细说明什么时候不计入商标审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告文件的送达期限;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变更需要再次答辩的期间;
(三)当天提交证据使用、咨询和抽签所需的时间;
(4)需要确定优先权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期间,案件申请人要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限。
延伸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告文件的送达期限;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变更需要再次答辩的期间;
(三)当天提交证据使用、咨询和抽签所需的时间;
(4)需要确定优先权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期间,案件申请人要求在先权利案件等待审理结果的期限。
第十二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以年或者月计算期限的,以期限最后一个月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从法定日期起计算,以最近一个月的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有效期限。该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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