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家电以旧换新店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鸣[2009]298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长沙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 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

2009年6月28日

家用电器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扩大内需和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放弃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用电器以旧换新首先进行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四条家用电器以旧换新遵循“手续简便、消费方便、直补、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编辑本段]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五条2009年6月1日至2065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长沙等9个省市进行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补贴的方式和对象:

1.在试点省市注册为法人或在试点省市有本地户口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者),在规定时间内出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购买新家电可享受家电补贴。出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买方处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拆解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和电脑。补贴产品范围需要调整的,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照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企业销售旧家电的定额补贴数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确定。

第九,新家用电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编辑本段]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中标家电销售和回收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拆解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企业中选择,报政府认定,认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购买者选择中标的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申请出售旧家电。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购买者发放全国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应及时准确记录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类别、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型号、机身编号、购买者姓名和身份证号、旧家电回收价格、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编号等。进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购买者选择中标的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者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应当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应当提前向回收企业支付运输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持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持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付运费补贴。[编辑本段]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为方便购买者出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样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良好的信誉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回收网点,布局合理,覆盖面广;

2.回收网点具备通过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核对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储存场所;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中标回收企业应当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以合理的价格及时收购买方出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将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编辑本段]第五章家用电器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可参加试点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具有较强的实力、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份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县级;

2.销售网点具备通过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核对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信息的能力;

3.强大的仓储和配送能力;

4.有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和合格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应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以正常的市场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控制进货,杜绝假冒伪劣、以旧换新产品流入市场。[编辑本段]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企业。非定点拆解处理企业不得以旧换新收购处理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拆解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含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的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等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品,应当有妥善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5.具备通过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核对废旧家电拆解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条件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并保证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应当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进行再流通,不从事制售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试点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解处理废旧家电。

第三十条拆解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当地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拆解企业资格。[编辑本段]第七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支付

第三十一条购买者出售旧家电,应当从回收企业取得全国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应当在以旧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者姓名和身份证号。

第三十二条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照销售价格向购买者开具发票,指导购买者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用电器),当场支付补贴资金,并按照新家用电器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收取款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买方,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三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四)购买人的身份证或者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应每半月对购买者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家电补贴。在收到申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和支付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回收企业将收购的废旧家电销售给拆解企业,并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发票应当注明所售废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

第三十六条回收企业根据实际售出的废旧家电数量,直接申报运费补贴,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引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运费补贴)。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回收企业申请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为:(1)以旧换新凭证;(2)旧家电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拆解企业应当逐月整理回收企业申请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人审核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编辑本段]第八章补贴资金的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由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的80%预拨给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应由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依据预算文件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需要超预算支付的,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核实并汇总本地区上一年度补贴使用情况,并报财政部审核清算。[编辑本段]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管理。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培训,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将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家电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家电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家用电器生产和市场的监督管理。[编辑本段]第十章试点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六条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家电以旧换新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小组,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试点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包括新的收购人移交旧货收购程序、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支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管和政府保障措施等,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布家电以旧换新参考价,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正常的市场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价格公开、透明、合理。

第四十九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回收废旧家电指导价格并及时公布,监督中标回收企业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废旧家电。

第五十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通过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监督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网点及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试点省市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编辑本段]Xi引航监督管理章

第五十三条试点省市负责本地家电以旧换新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监督管理体系,保证以旧换新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商务部门要建立对中标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制度。

第五十六条试点省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的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编辑本段]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view/26173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