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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门户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说明
一、公示依据本制度的信息公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式:用户可以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为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为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将依法在本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依法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公开或查询;请联系其他部门。
三。信息描述
1.该系统通过链接导航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如对查询结果有疑问,请联系被查询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控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体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推进社会治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3)基本原则。
1.方便高效。按照条件适当、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注册成为市场主体。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注册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干预。
3.宽严相济。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宽市场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纳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65438+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注册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具体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进行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非法人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检制度。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资产情况等。企业应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的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永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予恢复其正常记录状态,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合法使用该场所的证明来注册该场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全国统一标准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包含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广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全国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和监管情况;企业按规定提交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取得资质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取得资格的许可信息可按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是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制度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且无法通过注册地(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广应用“黑名单”管理,完善以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并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担保机制,将违反认购义务、有欺诈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重点监控名单”,今后以各种方式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华投资。
(3)加强司法救济和刑事处罚。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区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纠纷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惩治和震慑犯罪行为的作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治破坏秩序的犯罪行为。
(4)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投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估机构,支持信用评级发展,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信用信息。
(5)加强企业自我管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实施,涉及公司基本制度的调整。公司要完善自我管理方式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理解注册资本的认缴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经营行为的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进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效率。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土地、房管、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各方面力量协调推进改革。调整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确保登记便捷高效。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查处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改革。
(2)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市场主体对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和服务能力。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本地区市场主体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和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服务创新,建立市场化部门共同办理政务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府服务的综合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电子营业执照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
(3)完善法律保障。积极推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4)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股东出资责任的意义,充分认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 广泛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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