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的八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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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翻译为“鹰”,WOLF翻译为“狼”)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字组成,只有少数汉字不同,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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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组成,只有少数字母不同,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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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标词在字形、读音、词义上相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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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商标的文字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含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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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标词由词重叠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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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的基础上加上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者起装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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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形商标近似
10.商标图形的构成与整体外观相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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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该商标完全包含他人之前的图形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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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商标的近似
12.原则上对组合商标进行要素审查,即如果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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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相同的商标审查标准
除了上面提到的12的近似雷区,还有一些商标注册会被判定为相同商标,这就更加不成功了。识别相同商标的三个标准是:
(一)字标相同。
所谓“文字商标同一性”,是指商标使用相同的文字,具有相同的构成和排列顺序。即使字体、字母大小写或文字排列略有差异,也判定为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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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形商标相同。
所谓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看起来基本相同,判定为同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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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商标相同。
所谓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和排列组合相同,使商标在整体上基本相同,判定为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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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