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

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非限制行业的项目,政府需要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政府不需要平衡建设和运营条件的,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公司名称的要素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张、镇等地区名称。

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名称为前缀时,可用行政区划名称检验是否为行政区划名称,也可省略“省”、“省”、“市”、“县”等字样。如“广东省”、“南京市”、“兰”、“市”、“县”等字样可能引起误解的,应将“市”、“县”等字样直接标注为“广东”、“南京”、“兰考”。行政区划名称中“省”的省略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一般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企业,其住所是。* *街道,* * *县(区),* *市,* *省。名称中前缀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可以* *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冠以市级行政区划名称,甚至可以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对于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合并,几乎所有省市都规定由市县工商局直接核准。

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同行业企业安全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冠“* *省”,一个是冠“* * * *省* *市”或“* *省* *县”。因为是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所以都允许登记,但都认为对方是和自己在一起的。这种情况应该尽量避免。因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此类名称核准权的划分。只要出现省市名称,都要经过省市工商局核准。另外,市辖区的名称在中国也不是唯一的。例如,几个城市都有“中心区”。如果在企业名称中用作行政区划名称,容易造成重名误认。因此,市级行政区划名称与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合并使用,不宜单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未冠以所在县(区)行政区划名称的,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除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以外,一般应当符合一定条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具体条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比如安徽省工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的企业(公司),必须是生产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要求直接命名为省的已成立企业(公司)应属于各省同行业的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良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净资产应在654.38+00万元以上。

企业名称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企业不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因此,注册地在四川的企业名称不应冠以“吉林”,注册地在江苏的企业不应冠以“上海* * * * *”。另外,被冠上的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现在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历史上使用过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华东”、“热河”。名称中出现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通用名(如上海的上海、广东的羊城),不应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种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但在企业名称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行政区划名称可以冠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按照特别规定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当置于企业名称的前面。行政区划名称出现在全称中间的,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也应按照没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使用。

近年来,由于中国企业的发展,一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公司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国际上这是很多字号,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在国际上,这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在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作了相应调整,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

(一)控股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其字号;

(二)利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

这一规定将在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实施,届时此类企业名称将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不冠以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较为严格,前三、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是指具有30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其商标在全省或全国广为人知的企业。本地企业如果不想被冠以行政区划,很少有企业能达到这个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本着扶持地方大型企业、明确标准、量化的原则,可以将上述条件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使用名称而不进行整体划分: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名称:

(三)外商独资企业、利用外国(地区)企业;

(4)经国务院批准;

(5)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与内资企业名称一致,原则上也应冠以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但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将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冠以地方行政区划作为一个条件。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发展的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了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管理办法。随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数量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不再需要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相反,统一要求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的必要程序。因此,实践中已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命名为行政区划,并在上述新条件中做了相应调整。

虽然上述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企业(尤其是新成立的企业)还是会符合条件的,还是会是一小部分,但是比现在的规定宽多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交通、通讯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全国3000多个登记主管机关分别登记的局面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存在,大部分企业名称仍须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但随着各种条件的完善,上述条件会进一步放宽,最终企业会选择以行政区划命名或以行政区划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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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指定序列号的字符和数字

字号是企业的核心要素,应该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这次活动是企业名称的概念,也指出了企业名称的作用,而企业名称的象征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来体现的。

无论如何,任何一个企业名称都是与其他企业名称的某个元素完全一致的,甚至是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只要字号不同,祖公就不会把它们错当成对方。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主要指字号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一个知名的企业名称往往有一个好的字号,不仅具有一般企业名称字号的象征价值,还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当人们提到这些名字时,会想到企业在某一领域的卓越成就,企业的良好信誉及其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在计划经济时期,大多数企业是由行政部门设立的,大多数企业名称没有字体名称。至今还能看到这样的企业名称,比如* *省食品公司。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企业名称的字号越来越重视,出现了“四通”、“健力宝”等一批知名字号。

知名品牌是指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为社会所熟知的企业品牌名称。知名品牌是多年经营的结晶,标志着一个企业在某个行业、某个领域的成就。众所周知的字号和本身一样。企业品牌名称的知名程度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公众对企业对社会年贡献的潜在利益的认可程度。甚至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因此,对世界驰名商标的保护非常重要。

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驰名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标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社会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冒用他人驰名商标名称、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益的现象增多,企业名称纠纷时有发生。企业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知名企业权利的呼声日益强烈,这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中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名称的条款,规定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名称不得在一个省内或者全国范围内被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在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下,这种做法将有利于保护知名企事业单位的名称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及时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分别认定个别国家和省的驰名商标。

企业有权选择自己的名称和品牌。一个新颖、好记、朗朗上口的企业名称,能使企业在消费者中产生耳目一新、生动形象的第一印象。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意义且容易被接受的字体大小,成为投资者在建立企业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前,中国企业名称和字号的选择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传统的字号法,用比较吉祥的字,寓意投资者的美好希望。常用“福”、“顺”、“法”、“龙”、“兴”、“瑞”、“泰”、“祥”、“任”、“和”、“盛”、“丰”等词,如“瑞福祥丝绸店”、“同仁堂药店店”、“和”。另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胜古迹等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也属于此法,如泰山、昆仑、长江、西湖、长城等。

2、缩写法,即用冰箱名称的缩写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以表示企业的隶属关系。目前以“中”、“化”开头的字号多属此法。比如中国国际信托公司的直属企业,经常使用“中信”的字号;隶属于铁道部的企业,往往使用“中铁”的名称;以华电为字号的企业多为华北电力管理局下属企业。此外,有的企业从两个以上投资者的企业名称中选择一个字组成新字号,或者直接采用控股投资者的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字号。

3、字号与商标一致的方法,即使企业已经注册或准备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字体大小和商标相同,可以充分利用客户所能付出的有限注意力,无论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是在广告活动中,往往都能事半功倍。例如,兴农集团和健力宝集团的公司名称中的“石头”和“健力宝”同时是企业产品的商标。

4.名称翻译法,即使用的字号来源于外来词,直译或填意。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如“壳牌”、“飞利浦”、“西门子”等。申请名称翻译最成功的例子应该是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将“Coca'Cola”翻译成“Coca-Cola”作为音译,但在中国字的选择上巧妙地迎合了中国的文化,拉近了与老、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认同感。

5、幽默法,即名字不传统俗套,追求新奇个性,或幽默,或以奇取胜,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狗不理》应该说是这种方法的代表作。

6.围绕重大历史事件或时代热点话题命名,如“北京南巡实业公司”,显示投资者对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支持;另一个例子:“九七后的餐厅”表明投资者对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归祖国后的未来充满信心。

此外,企业出于以下原因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名作,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但是,由于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名称为前缀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往往无法区分所使用的名著名称与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特别是在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企业使用非本地名称的名称时,容易造成企业名称的首名现象。因此,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核准使用同为行政区划的企业的地名时,应当征询该地名对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并进行名称检索。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申请使用外文字母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这些企业大多是国际知名企业拟在中国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申请的名称一般是外国投资者在国际上常用的、被市场接受的简明的象征性文字,以使企业名称与投资者在国际上投资的企业名称相统一。也有个别国内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提出类似申请。由于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银规[1993]第152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汉语拼音,因此不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或文字作为字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交往中一般只使用其译名外文名称,不会使用仅由几个外文字母组成的中文名称。因此,这种做法本身不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名称的统一。国内企业以任何理由申请外文字母和文字作为字号都是不合适的。中国口语和书面语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已经在国际上得到讨论。应该说,汉字并没有差到企业没有选择的地步。目前,其他地区和个别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使用外国字母和文字作为字号,是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无效行政行为,应予纠正。

企业的品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客观上误导和误认公众。1993年和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次发文纠正海南等地企业使用“联邦”一词。它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是指由具有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有国、州、邦等不同名称)联合而成的统一国家。在这种国家政治体制下,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立法机关和政府,而联邦政府有统一的宪法、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政府是国际交往的主体。这种国家政治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完全相反,所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这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政治用语,可能产生不良政治影响,是违反我国宪法的,是不允许的。

一般不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商业字样,这与保护企业名称的原则有关。如果企业使用行业用字作为字号,在具体的企业名称中,无法区分哪些字是字号,哪些字是字号,哪些字是行业或业务特点,造成公众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误解。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把握这一要求时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申请的名称为“航空航天工业公司”,那么“航空航天”就不能被识别为字号,因为公众的一般理解会将“航空航天工业”理解为特定的行业,其名称中的行业字样“工业”所表明的企业经营范围不一定包括相关的航空航天行业。如果项目申请名为“航天地产公司”,可以认为“航天”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为没有“航天地产”行业,而这个名称中的行业字是“房地产”,可能会引起公众的误解。

此外,应严格控制企业名称中一些含义明确的词语的使用,尤其是与可能造成使用歧义的行为词语一起使用的,在核实名称时要特别小心。如果旅行社申请的是“环球旅行社”的名称,而企业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类旅行社,可以组织国内游客出国旅游,承接国外团在国内旅游,使用上述名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也是名副其实的。但是,如果酒店是一种俱乐部,业务仅限于国内旅游,使用上述名称会使公众对公司产生错误的理解,公司名为环球旅行,实际上并不能出国。因此,使用全局字体是不合适的。再比如,在期货经纪公司申请使用“芝加哥”作为字号,目前在国内是被禁止的,而芝加哥是美国一个世界著名的期货交易所所在地。“芝加哥期货”会使公众误解该公司可以从事国际期货“芝加哥期货”的交易经纪业务,因此也是不合适的。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同意书;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公民的姓名作为字号的,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这项规定基本上是一项限制性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企业的所有制形式逐渐由单一所有制向单一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并存转变,申请使用投资者姓名作为字号的要求越来越多。国家工商总局在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不再对使用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作出单独规定。虽然地方上没有规定,但由于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企业法人的名称不能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权。因此,企业在申请使用投资者名称作为字号时,应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同意使用其名称作为字号的书面材料。申请使用非投资人的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还应当提交该自然人签署的同意使用其姓名作为字号的书面文件。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充斥街头巷尾和各种社交媒体,反映企业投资者的文化水平和兴趣倾向,从一个侧面反映社会访问中国的健康程度。因此,在确定企业名称时,应符合全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也应反对使用带有殖民奴役、腐朽封建意识、格调低下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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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和经营特点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该词应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开发”、“发展”等词;如果用“工业”二字,下属生产、科技型企业应在三家以上。企业在确定名称中的失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时,可以模仿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特定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用词语。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和第一个广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企业名称是公众了解企业的第一途径。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在采购商品或者选择合作伙伴时,一般都是首先从企业的名称上找对象。在不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众只能看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来了解其业务。也就是证人说的“卖什么喝什么”。因此,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的措辞必须准确。这里所说的准确,与经营范围并不绝对一致,但不应明示或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例如,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二、三类旅行社不得称为“国际旅行社”,从事国内贸易的企业不得称为“国际贸易公司(或中心)”。

因此,企业在名称中要慎重选择行业或经营特色的字眼,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具有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事项的,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时必须提交相关审批文件;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以不提交,但申请企业登记时必须提交相关核准文件。如果无法提交,申请的预先核准名称将无效。对此,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登记时应考虑周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时间浪费。

企业的业务跨国民经济部门归入大类的,可以选择大类名称或者使用通用语言名称表示所从事的行业,也可以不在名称中反映所从事的行业。

外国投资者是一家拥有知名商标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注册资本1000美元以上的独资企业的,可以不在独资企业名称中标明失业或者经营特点等字样。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企事业单位由单一经营转向多元化经营,导致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主业变成了副业,兼职变成了主业的现象。在商界,也出现了要求将名称中的行业改为大行业名称甚至不使用行业一词的呼声。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大行业词的选择可以忽略。企业经营方向的调整不会影响企业名称,对于一些大企业,尤其是新成立的企业,未必有利。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企业没有专业,没有突破,很难打开局面。如果单方面追求大行业的大牌,往往会淹没自己的特长,失去第一次推广自己的机会,同时失去一批潜在客户,结果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名称中如何选择行业或业务特征词,选择通用语还是不用行业或业务特征词,要根据每个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不能一味追求大牌、大牌。

为体现行业特点,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应当置于字号之后。如:上海* *四川火锅店,郑州* *广州发型屋,北京* *加州牛肉面馆,天津* *上海服装店等等。一般使用这类名称是为了从事与行政区划名称密切相关的地方特色业务,多为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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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我国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种。根据适用的登记法律法规不同,可分为两类:

第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也可以简称“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以“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业不承担限于出资的有限责任的,不得以“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二、一般企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乱用,如“中心”、“商店”、“场”、“市”、“局”、“馆”、“院”、“所”。

对于一些申请使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新词语或者短语作为组织形式的,应当分析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会使公众无法理解并造成误解,是否能够被公众接受。比如以前不把“城”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现在有很多“家具城”“娱乐城”,大众都能接受。

一般来说,组织形式不能混用,尤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但应允许使用“* * * *工厂有限公司”、“* * * *中心有限公司”等一些国际通行的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有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果叫“总厂”,那么必须有三个以上的分厂叫“分厂”或“分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