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语是什么语言?
(1992年4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彝语是彝族的重要特征,是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主要语言。使用彝语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自治权利。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领域加强彝语的使用。
第四条自治州通用彝语和汉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提倡彝族干部在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语;鼓励汉族干部学习和使用彝语和其他当地少数民族语言。
第五条自治州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语,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语标准化方案。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开展彝语工作,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繁荣,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服务社。
第二章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彝语。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州、县(市)的国家机关发布法律法规和重要公告时,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发布文件和宣传学习资料。根据实际需要,他们可以同时或分别使用彝语和汉语。
第八条自治州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和汉语。
自治州、县(市)和彝族聚居的乡(镇)举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和汉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以彝族为主的各种会议,应主要使用彝语,同时做好汉语翻译工作。
第九条自治州内彝族聚居的县、乡(镇)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检察和审理案件,签发法律文书,并且为不通晓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配备翻译人员。
第十一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档案部门应做好彝文文献的归档和彝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将彝语纳入招考、录用和招生考试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彝语在各项社会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发展彝语教学。主要招收彝族学生的中小学和班级要普遍实行彝汉双语教学,逐步完善双语教学体系。国有中等专业学校;开设彝语班或彝语会话班。
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发展成人教育中的彝语教育。全州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对彝族职工进行彝语教育;在彝族农民中,一是要用彝语扫除文盲,逐步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彝族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彝语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彝族语言文化的发展,加强彝文报刊、教材和图书的编辑出版,发展彝文广播、电视和电影,鼓励和提倡彝文文学艺术创作。
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搜集、整理、编纂和出版彝文典籍和彝族民间口头作品。
第十八条自治州的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征订和发行彝文图书、报纸和期刊,逐步增加自治州内彝文电报、电话、信件和邮件的传输业务。交通部门应逐步使用彝语和汉语为乘客服务。
第十九条自治州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和牌匾,公共场所的牌匾,具有重要意义的题字和标语,城乡街道名称和名优品牌,汽车牌匾,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两种文字。
自治州生产的主要工农业产品的商标和商品说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四章是彝语的规范与研究。
第二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彝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彝文标准化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彝文发展的规律,继续有计划地开展彝文标准化工作,促进彝文的不断发展。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彝族社会用字的管理,逐步实现社会用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自治州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州彝文主管部门审定。
自治州内的彝语地名应当全部使用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地名。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彝语科学研究,支持学术团体开展彝语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彝语科学研究的发展。
第五章彝文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彝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自治州各县(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自治州及州内各县(市)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并对这些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彝文标准化方案》,组织彝文标准化工作;
第三,协调彝语系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合作;
四、管理彝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五、管理自治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彝文工作机构的建设,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彝文专业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彝语专业人才的管理和培养,做好彝语专业人才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逐步扩大彝语专业人才招生计划,培养在职专业人才,提高彝语专业人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木里藏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藏语文使用的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自治州的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
第三十条本条例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发布部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