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1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的声誉;

(3)销量、利税、市场份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良好。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本省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企业,允许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第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要求的;不予认可,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著名商标的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驰名商标一般每年认定一次。第八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0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第九条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复审费和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评估费和公告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第十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该著名商标的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第十一条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未注册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损害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上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未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和贸易活动中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和保护的监督检查,打击假冒著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的。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超出著名商标注册核准的商品范围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且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著名商标要求的。第十六条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