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总结一下20年来COSO报告对会计报表舞弊的监管要求?

一.导言

财务报告舞弊一直是注册会计师的一大隐忧。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随着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始重申和强调注册会计师揭露舞弊的责任,与此同时,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承担起发现错误和防止舞弊责任的愿望也日益强烈。然而,由于审计技术的固有局限性和财务报告舞弊的复杂性,现有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可能无法确保发现重大舞弊。面对这一挑战,注册会计师迫切需要对财务报告舞弊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其揭露错误和调查舞弊的能力。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这一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

1985.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协会(AAA)、内部审计师协会(IIA)、首席财务官协会(FEI)和国家会计师协会(NAA)达成协议,成立国家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National

欺诈财务委员会

Reporting),由前SEC专员特雷德韦(Treadway)担任主席,即专门负责金融事务的特雷德韦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

商业报告舞弊研究。从65438到0987,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其发起者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研究内部控制和舞弊性财务报告,即COSO(Committee)。

治疗方法委员会赞助组织委员会。

虽然1987的特雷德韦报告提出了许多可能导致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但一直没有机会论证这些因素。为了进一步推动反欺诈斗争,COSO

该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实证研究。本研究从1987到1997随机抽取了200家被SEC认定为提供欺诈性财务报告的公众公司,对这些公司的近300个欺诈性财务报告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旨在捕捉欺诈性公司的特征和典型欺诈手法等信息,从而为打击欺诈性财务报告奠定基础。从65438到0999,COSO委员会完成并发表了研究报告。笔者总结了研究报告的部分研究成果,归纳了舞弊公司的特征、典型舞弊行为等内容,以寻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舞弊公司的方法。

“危险信号”为避免审计失败提供了指导。

二、欺诈公司的特征

COSO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卷入欺诈的公司规模一般小于规模较大的欺诈余额。欺诈前一年,欺诈公司的总资产大多低于3亿美元。大多数欺诈公司并没有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美国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卷入欺诈的公司通常财务状况不佳。大多数公司在实施欺诈前一年亏损或略有盈利,所有公司的利润中位数仅为17.5。

一万美元。

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欺诈也是这些公司的一大特点。在所有案件中,首席执行官(CEO)涉及欺诈的案件占72%,首席财务官(CFO)涉及欺诈的案件占43%。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也不尽人意。25%的公司没有审计委员会,近65%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缺乏重要会计岗位的工作经验。欺诈公司的董事会多由内部董事和“灰色”董事组成(即虽然是外人,但与公司或管理层有特殊关系)。董事持股比例普遍较大,且大多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在所有情况下,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持有公司33%的股份,而首席执行官(或总裁)个人持有高达。

17%。在近40%的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一位董事曾在其他公司担任过外部董事或“灰色”董事。此外,造假公司高层之间的亲属关系现象也比较严重。在近40%的公司中,董事和管理层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半的公司有相同的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或者第一任首席执行官仍然在任。更严重的是,在超过20%的公司中,存在着同一位管理者同时担任两个不相容职务的现象,比如CEO和

首席财务官。

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参与舞弊的情况非常严重。在SEC点名批评个人的195起案件中,有56起(29%)涉及注册会计师。其中,30名注册会计师直接参与舞弊,26名注册会计师犯有过失。同时,欺诈公司频繁更换外部审计师。超过25%的公司在最近一次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到最近一次舞弊期间更换了注册会计师。

第三,典型的欺诈行为

如前所述,相对于公司的规模,欺诈的金额通常较大。各种欺诈对资产的影响中值达到465,438+百万美元,而欺诈公司的总资产中值仅为654,380+06百万美元。

COSO的报告还指出,大多数舞弊不是一次性的,大多数舞弊涵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期间,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每个欺诈案件的平均持续时间为23.7个月。

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手法主要是高估资产和夸大收入的确认(见下表)。半数以上的舞弊公司采用了确认虚假收入或未实现收入的方法。大多数收入造假只涉及会计期末记录的交易,其具体方法包括确认虚假收入、确认未实现收入、确认附条件销售和错误的销售截止日期。误用完工百分比法,将试销商品记为销售额。同时,近一半的舞弊涉及高估各种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贷款和应收票据、现金、投资、商标、矿产资源等。错报公司数分别为24,21,15,11,7,7,7。

典型的欺诈行为及其比例

欺诈行为的比例*

多重确认收入

确认虚假收入

未实现收入的确认

未指明(通常高估)

过多计算资产

高估现有资产

记录虚无资产或其他资产

错误地资本化费用

低估费用和负债

挪用或贪污资产

不当披露

(不包括影响净收入的项目)

其他技术50%

26%

24%

16%

50%

37%

12%

6%

18%

12%

8%

20%

*由于每个舞弊案例可能涉及多种舞弊手段,所以所有项目之和不等于100%,子项目总数不等于前一个项目。

第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启示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也有很多惨痛的教训。在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琼民源”、“洪光实业”、“东方锅炉”等财务报告舞弊案件不仅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来说,借鉴COSO委员会关于财务报告舞弊公司的特征和典型手法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客户的具体特点,关注那些“红色信号”,积极考虑蓄意舞弊的可能性和可能的舞弊手段,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有效降低审计风险:(l)小公司可能因为成本效益而存在较大的内部控制缺陷;(2)财务困难的公司更有可能实施欺诈;(3)关注管理层中有亲属关系的公司;(4)如有可能,审阅中期报表;(5)重点审核交易截止日期和资产评估;(6)关注行业风险和管理当局的态度;(7)注意与原注册会计师的沟通;(8)关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存在缺陷的公司。

第二,专业界应该学习COSO的实证研究方法。目前,我国对财务报告舞弊的研究多为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但后者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意义更大。理论界和实务界应积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以获得更多实用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