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似商标的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中的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应当不会引起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向受让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根据商标局记载的注册人地址,向注册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副本(在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注册的除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受让方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按照申请书填写的地址邮寄给受让人;代理的,送交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将该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经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填写的地址向受让人邮寄转让证明,有代理的送交代理机构。对于注册商标,应当公告该商标的转让。证书上的签字日期为公告日期,受让人自该日期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出具视为放弃通知书或者不予核准通知书。
6.转让申请中的受让人为多人所有的,商标局的相关通知或证明只发给代表人。其他* * *人需要证明的,应当申请补发。
7.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文件发送给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的类别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国际分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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