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代工生产应注意的问题
OEM中常见的商标侵权问题;
在OEM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
1.订购方不是合法的商标所有人,既不是商标所有人,也不是商标使用人。
本案中,如果代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未要求订购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明或商标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势必存在极大的侵犯商标权风险,会涉及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如果定作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主机厂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订购方允许OEM企业在目标商标下生产和销售商品。
有时订货方许可主机厂使用自己的商标,并向其收取商标使用费,而不支付加工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贴牌企业实际上是贴有目标商标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贴牌合同转化为商标许可合同,加工者实际上成为商标被许可人。一旦双方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贴牌企业要按照商标许可程序进行备案,否则很容易违法。有时,代工企业虽然取得了订货方的同意,订立了商标许可合同,但在市场销售时,未能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厂址,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3.OEM未经订购方许可销售OEM产品。
有时,订货方一方面不仅继续要求代工企业生产代工产品并自行销售,还委托代工企业销售代工产品,双方另行签订销售合同。订货方允许贴牌企业销售贴牌产品,双方形成了新的产销关系,贴牌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还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未经许可销售品牌产品,则构成商标侵权。
4.贴牌企业未按规定标注。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产地”,这就要求贴牌企业必须按要求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原产地,否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