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于2008年2月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决定》(法发〔2066〕34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一次修改)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是人格权之争。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姓名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争议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

(1)隐私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关于人身自由的争议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