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于2008年2月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决定》(法发〔2066〕34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一次修改)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是人格权之争。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姓名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争议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
(1)隐私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关于人身自由的争议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