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地理标志的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过期地理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54.38+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予以公告。